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陈舒毅
留言日期:
2022-05-15
主题:
药物生产日期、有效期存疑。
内容:
2022年5月14日傍晚通过美团外卖,在万邦大药房(益仁堂店)(赤坎区陈屋港中村33号)购买“槐角丸”一盒(生产企业:湖北瑞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国药准字Z42021293 疑问: 1. 药品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200326,产品批号200307,有效期至202302。 2. 说明书标明,有效期36个月,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 基于上述信息,如果200326的含义为2003年2月6日生产,则已远超36个月有效期,且不可能执行2015年出版的药典。 如果200326的含义为20年03月26日,则有效期的含义应类推为20年23月02日,此日期不存在。 唯一可能的合理解释是,生产日期的含义为20年03月26日,有效期的含义为2023年02月。 如果是这样,标注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2-05-17
答复时间:
2022-05-17
答复单位: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内容:

您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国家对于药品的生产日期的写法没有规定。经该药品生产厂家湖北瑞华有限责任公司回复关于该公司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产品批号的情况说明,该产品的生产日期采用的是6位数,前两位表示生产年度后两位,中间两位表示生产月份,后两位表示生产的日号,即你反映的产品标识的生产日期“200326”代表2020年03月26日。因2020年的年份特殊,公司为避免混淆,已从2020年5月1日起产品的生产日期更改为8位数。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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