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区域性粤资资本参与者
留言日期:
2024-11-08
主题:
关于国有独资或全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担任普通合伙人及其工商登记
内容:
1.请问作为由某国资委独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担任普通合伙人?如果可以/不可以,是否存在任何法律或政策上的限制,允许或禁止担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请问若作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全资(非单独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在广东省内进行工商登记时,是否需要遵循登记前的特定程序或满足特定要求?请问具体的审批流程、备案要求或其他规定是什么,是否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11-11
答复时间:
2024-11-11
答复单位: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内容: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合伙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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