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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电饭锅、电热水壶、水泥等14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告

  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现将我局制定的电饭锅、电热水壶、水泥等14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予以通告。

  附件:1.2022年湛江市电饭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2022年湛江市电热水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3.2022年湛江市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4.2022年湛江市电线组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5.2022年湛江市电热管和发热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6.2022年湛江市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7.2022年湛江市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8.2022年湛江市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9.2022年湛江市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0.2022年湛江市配装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1.2022年湛江市天然石材建筑板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2.2022年湛江市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3.2022年湛江市人造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4.2022年湛江市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9日      

  


附件1

  2022年湛江市电饭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目的

  根据《2022年湛江市市级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为规范电饭锅的质量监督抽查,特制定本抽查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2022年湛江市行政区域内的电饭锅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电饭锅产品。

  3  检验依据

  3.1  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3.2  GB 4706.19-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

  4  抽样

  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标称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同一商标、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4.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库内、生产线末端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在企业成品库内抽样时,库存基数应不少于50个,当库存基数少于50个或无库存时,应在企业生产线末端上进行抽样。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每个被抽查单位优先抽取具有代表性的规格型号的产品,每种产品共抽取样品3台,其中2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

  4.3  样品处置

  应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分别加贴有抽样人员及被抽样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确认的封条,

  检验样品由抽样人员带回,备用样品封存于被抽查单位,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或搬运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4.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被抽查单位相关信息。

  5  检验要求

  5.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见表1。

  表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

B类

1

标志和说明

GB 4706.1、GB  4706.19第7章

强制性

GB 4706.1、GB  4706.19第7章


2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GB 4706.1、GB  4706.19第8章

强制性

GB 4706.1、GB  4706.19第8章


3

输入功率和电流

GB 4706.1、GB  4706.19第10章

强制性

GB 4706.1、GB  4706.19第10章


4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GB 4706.1、GB  4706.19第13章

强制性

GB 4706.1、GB  4706.19第13章


5

非正常工作(不包括19.11条、19.12条试验)

GB 4706.1、GB  4706.19第19章

强制性

GB 4706.1、GB  4706.19第19章


6

结构(不包括22.46条的试验)

GB 4706.1、GB  4706.19第22章

强制性

GB 4706.1、GB  4706.19第22章


7

内部布线

GB 4706.1、GB  4706.19第23章

强制性

GB 4706.1、GB  4706.19第23章


8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GB 4706.1、GB  4706.19第25章

强制性

GB 4706.1、GB  4706.19第25章


9

接地措施

GB 4706.1、GB  4706.19第27章

强制性

GB 4706.1、GB  4706.19第27章


10

螺钉和连接

GB 4706.1、GB  4706.19第28章

强制性

GB 4706.1、GB  4706.19第28章


注:A类——重要质量项目,B类——较重要质量项目

  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

  6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抽取的样本所检项目未检出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样本存在重要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不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当被检样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或未标注有效的执行标准,影响检测和判定时,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判定。

  7  异议处理复检

  7.1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

  7.2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7.3 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应采用备份样品进行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附件2

  2022年湛江市电热水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目的

  根据《2022年湛江市市级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为规范电热水壶的质量监督抽查,特制定本抽查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2022年湛江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热水壶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电热水壶产品。

  3  检验依据

  3.1 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3.2 GB 4706.19-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

  4  抽样

  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标称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同一商标、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4.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库内、生产线末端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在企业成品库内抽样时,库存基数应不少于50个,当库存基数少于50个或无库存时,应在企业生产线末端上进行抽样。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每个被抽查单位优先抽取具有代表性的规格型号的产品,每种产品共抽取样品3台,其中2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

  4.3  样品处置

  应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分别加贴有抽样人员及被抽样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确认的封条,

  检验样品由抽样人员带回,备用样品封存于被抽查单位。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或搬运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4.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被抽查单位相关信息。

  5  检验要求

  5.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见表1。

  表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

B类

1

标志和说明

GB 4706.1、GB  4706.19第7章

强制性

GB 4706.1、GB  4706.19第7章


2

输入功率和电流

GB 4706.1、GB  4706.19第10章

强制性

GB 4706.1、GB  4706.19第10章


3

非正常工作(不包括19.11条、19.12条的试验)

GB 4706.1、GB  4706.19第19章

强制性

GB 4706.1、GB  4706.19第19章


4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GB 4706.1、GB  4706.19第20章

强制性

GB 4706.1、GB  4706.19第20章


5

机械强度

GB 4706.1、GB  4706.19第21章

强制性

GB 4706.1、GB  4706.19第21章


6

结构(不包括22.46条试验)

GB 4706.1、GB  4706.19第22章

强制性

GB 4706.1、GB  4706.19第22章


7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GB 4706.1、GB  4706.19第25章

强制性

GB 4706.1、GB  4706.19第25章


8

接地措施

GB 4706.1、GB  4706.19第27章

强制性

GB 4706.1、GB  4706.19第27章


注:A类——重要质量项目,B类——较重要质量项目

  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

  6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抽取的样本所检项目未检出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样本存在重要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不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当被检样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或未标注有效的执行标准,影响检测和判定时,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判定。

  7  异议处理复检

  7.1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

  7.2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7.3 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应采用备份样品进行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附件3

  2022年湛江市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线电缆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目的

  根据《2022年湛江市市级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为规范电线电缆的质量监督抽查,特制定本抽查实施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湛江市行政区域内的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线电缆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线电缆产品。

  3  检验依据

  3.1 GB/T 5023.1-2008《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1部分: 一般要求》

  3.2 GB/T 5023.5-2008《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5部分: 软电缆(软线)》

  4  抽样

  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标称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同一商标、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4.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生产线末端或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在企业成品库内抽样时,库存基数应不少于500米,当库存基数少于500米或无库存时,应在企业生产线末端上进行抽样。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共随机抽取同一种规格型号40米产品,其中20米作为检验样品,20米作为备用样品,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必须取自同一根电线电缆。

  4.3  样品处置

  应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分别加贴有抽样人员及被抽样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确认的封条,

  检验样品由抽样人员带回,备用样品封存在被抽查单位。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或搬运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4.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被抽查单位相关信息。

  5  检验要求

  5.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产品名称

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缆电线(60227 IEC 52 RVV型)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

B类

1

标志

GB/T 5023.1-2008/第3章

推荐性

GB/T 5023.1-2008/第3章


2

导体电阻

GB/T 5023.5-2008

表8的第1.1条

推荐性

GB/T 5023.2-2008/

第2.1条


3

绝缘线芯1500V电压试验

GB/T 5023.5-2008

表8的第1.2条

推荐性

GB/T 5023.2-2008

第2.3条

GB/T 5023.1-2008

表3第3条


4

成品电缆2000V电压试验

GB/T 5023.5-2008

表8的第1.3条

推荐性

GB/T 5023.2-2008

第2.2条

GB/T 5023.1-2008

表3第2条


5

70℃时绝缘电阻

GB/T 5023.5-2008

表8的第1.4条

推荐性

GB/T 5023.2-2008

第2.4条


6

绝缘厚度规定值

GB/T 5023.5-2008

表7

推荐性

GB/T 5023.2-2008

第1.9条

GB/T 2951.11-2008

第8.1条


7

护套厚度规定值

GB/T 5023.5-2008

表7

推荐性

GB/T 5023.2-2008

第1.10条

GB/T 2951.11-2008

第8.2条


8

老化前拉力试验(绝缘)

GB/T 5023.5-2008

表8的第3.1条

推荐性

GB/T 2951.11-2008

第9.1条


9

老化前拉力试验(护套)

GB/T 5023.5-2008

表8的第4.1条

推荐性

GB/T 2951.11-2008

第9.2条


10

不延燃试验

GB/T 5023.5-2008

表8的第9条

推荐性

GB/T 18380.12-2008


  注:A类——重要质量项目,B类——较重要质量项目。

产品名称

聚氯乙烯绝缘软电缆电线(60227 IEC 53 RVV型)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

B类

1

标志

GB/T 5023.1-2008/第3章

推荐性

GB/T 5023.1-2008/第3章


2

导体电阻

GB/T 5023.5-2008

表10的第1.1条

推荐性

GB/T 5023.2-2008/

第2.1条


3

绝缘线芯按规定的绝缘厚度进行电压试验,0.6mm及以下为1500V,大于0.6mm为2000V

GB/T 5023.5-2008

表10的第1.2条

推荐性

GB/T 5023.2-2008

第2.3条

GB/T 5023.1-2008

表3第3条


4

成品电缆2000V电压试验

GB/T 5023.5-2008

表10的第1.3条

推荐性

GB/T 5023.2-2008

第2.2条

GB/T 5023.1-2008

表3第2条


5

70℃时绝缘电阻

GB/T 5023.5-2008

表10的第1.4条

推荐性

GB/T 5023.2-2008

第2.4条


6

绝缘厚度规定值

GB/T 5023.5-2008

表9

推荐性

GB/T 5023.2-2008

第1.9条

GB/T 2951.11-2008

第8.1条


7

护套厚度规定值

GB/T 5023.5-2008

表9

推荐性

GB/T 5023.2-2008

第1.10条

GB/T 2951.11-2008

第8.2条


8

老化前拉力试验(绝缘)

GB/T 5023.5-2008

表10的第3.1条

推荐性

GB/T 2951.11-2008

第9.1条


9

老化前拉力试验(护套)

GB/T 5023.5-2008

表10的第4.1条

推荐性

GB/T 2951.11-2008

第9.2条


10

不延燃试验

GB/T 5023.5-2008

表10的第10条

推荐性

GB/T 18380.12-2008


  注:A类——重要质量项目,B类——较重要质量项目。

  5.2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质量检查项目

  表中的项目除标志外,其余项目列为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

  标志项目为标签质量检查项目,包括:型号、规格等。

  6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抽取的样本所检项目未检出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样本存在重要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不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当被检样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或未标注有效的执行标准,影响检测和判定时,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判定。

  7 异议处理复检

  7.1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

  7.2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7.3 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应采用备份样品进行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附件4

  2022年湛江市电线组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目的

  根据《2022年湛江市市级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为规范电线组件的质量监督抽查,特制定本抽查实施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湛江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线组件专项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电线组件产品。

  3  检验依据

  GB/T 15934-2008《电器附件 电线组件和互连电线组件》

  GB/T 17465.1-2009《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2099.1-2009《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5023.5-2008《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5部分: 软电缆(软线)》

  4  抽样

  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标称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同一商标、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4.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库内、生产线末端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在企业成品库内抽样时,库存基数应不少于50个,当库存基数少于50个或无库存时,应在企业生产线末端上进行抽样。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共随机抽取同一种规格型号12个产品,其中6个作为检验样品,6个作为备用样品。

  4.3  样品处置

  应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分别加贴有抽样人员及被抽样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确认的封条,

  检验样品由抽样人员带回,备用样品封存在被抽查单位。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或搬运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4.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被抽查单位相关信息。

  5  检验要求

  5.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

B类

1

标志

GB/T 15934-2008/第5.2.4条

推荐性

GB/T 15934-2008/第5.2.4条


2

额定电压

GB/T 15934-2008/第5.2.1条

推荐性

GB/T 15934-2008/第5.2.1条


3

额定电流

GB/T 15934-2008/第5.2.2条

推荐性

GB/T 15934-2008/第5.2.2条


4

尺寸检查(插头)

GB/T 15934-2008/第5.1条

GB/T 2099.1-2009/第9.1条

推荐性

GB/T 2099.1-2009/第9.1条


5

防触电保护

(连接器)

GB/T 15934-2008/第5.1条

GB/T 17465.1-2009/第10条

推荐性

GB/T 17465.1-2009/第10条


6

电气连续性和极性

GB/T 15934-2008/第6条

推荐性

GB/T 15934-2008/第6条


7

防潮

GB/T 15934-2008/第5.1条

GB/T 17465.1-2009/第14条

推荐性

GB/T 17465.1-2009/第14条


8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GB/T 15934-2008/第5.1条

GB/T 17465.1-2009/第15条

GB/T  2099.1-2008/第17条

推荐性

GB/T 17465.1-2009/第15条

GB/T  2099.1-2008/第17条


9

插入和拨出连接器所需的力

GB/T 15934-2008/第5.1条

GB/T 17465.1-2009/第16条

推荐性

GB/T 17465.1-2009/第16条


10

接地触头的工作

GB/T 15934-2008/第5.1条

GB/T 2099.1-2009/第18条

推荐性

GB/T 2099.1-2009/第18条


11

外形尺寸

GB/T 15934-2008/第5.1条

GB/T 5023.5-2008/第5.3.5条、第6.3.5条

推荐性

GB/T 5023.5-2008/第5.3.5条、第6.3.5条


12

温升

(连接器)

GB/T 15934-2008/第5.1条

GB/T 17465.1-2009/第21条

推荐性

GB/T 17465.1-2009/第21条


13

软线及其连接(连接器)

GB/T 15934-2008/第5.1条

GB/T 17465.1-2009/第22条

推荐性

GB/T 17465.1-2009/第22条


14

绝缘材料的耐热、耐燃和耐电痕化(连接器)

GB/T 15934-2008/第5.1条

GB/T 17465.1-2009/第27.1条

推荐性

GB/T 17465.1-2009/第27.1条


15

耐热(插头)

GB/T 15934-2008/第5.1条

GB/T 2099.1-2009/第25条

推荐性

GB/T 2099.1-2009/第25条


  注:A类——重要质量项目,B类——较重要质量项目。

  5.2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质量检查项目

  表中的项目除标志外,其余项目列为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

  标志项目为标签质量检查项目,包括:型号、规格等。

  6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抽取的样本所检项目未检出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样本存在重要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不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当被检样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或未标注有效的执行标准,影响检测和判定时,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判定。

  7 异议处理复检

  7.1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

  7.2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7.3 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应采用备份样品进行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附件5

  2022年湛江市电热管和发热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目的

  根据《2022年湛江市市级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为规范电热管和发热盘的质量监督抽查,特制定本抽查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湛江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热管和发热盘专项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电热管和发热盘产品。

  3  检验依据

  JB/T 4088-2012 《日用管状电热元件》

  4  抽样

  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标称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同一商标、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4.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生产线末端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在企业成品库内抽样时,库存基数应不少于50个,当库存基数少于50个或无库存时,应在企业生产线末端上进行抽样。

  共随机抽取同一种规格型号6个产品,其中3个作为检验样品,3个作为备用样品。

  4.3  样品处置

  检验用样品及备用样品应分别封样,检验样品由抽样人员带回承检机构,备用样品封存于被抽查单位。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或搬运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4.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被抽查单位相关信息。

  5  检验要求

  5.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表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

B类


1

额定功率偏差

JB/T 4088-2012

第5.2.1条

推荐性

JB/T 4088-2012

第6.2条



2

泄漏电流(工作温度下)

JB/T 4088-2012

第5.2.2条

推荐性

JB/T 4088-2012

第6.3.1条



3

电气强度(工作温度下)

JB/T 4088-2012

第5.2.3.条

推荐性

JB/T 4088-2012

第6.4.2条



4

过载能力

JB/T 4088-2012

第5.2.4条

推荐性

JB/T 4088-2012

第6.5条



5

产品标志

JB/T 4088-2012

第8.1条

推荐性

JB/T 4088-2012

第8.1条



A类——重要质量项目,B类——较重要质量项目

  6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抽取的样本所检项目未检出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样本存在重要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不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当被检样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或未标注有效的执行标准,影响检测和判定时,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判定。

  7 异议处理复检

  7.1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

  7.2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7.3 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应采用备份样品进行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附件6

  2022年湛江市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目的

  根据《2022年湛江市市级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为规范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的质量监督抽查,特制定本抽查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2022年湛江市行政区域内的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专项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固定式插座和转换器产品。

  3  检验依据

  3.1固定式插座

  GB/T 1002-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单相插头插座 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

  GB/T 2099.1-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单相插头插座 笫-部分:通用要求》

  GB/T 2099.2-2012《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第2部分:器具插座的特殊要求》

  3.2转换器

  GB/T 1002-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单相插头插座 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

  GB/T 2099.1-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单相插头插座 笫-部分:通用要求》

  GB/T 2099.3-2015《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第2-5部分:转换器的特殊要求》

  4  抽样

  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标称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同一商标、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4.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同种产品共抽取3个,取2个作为检验样品,1个作为备用样品。同时填写《抽样单》和封条;应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分别加贴有抽样人员及被抽样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确认的封条。

  4.3  样品处置

  检验样品由抽样人员带回承检机构,备用样品封存在被抽查单位。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或搬运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4.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被抽查单位相关信息。

  5  检验项目

  5.1 固定式插座产品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

B类

1

标志

GB/T 2099.1-2008

GB/T 2099.2-2012

推荐性

GB/T 2099.1-2008


2

尺寸检查

GB/T 2099.1-2008

GB/T 2099.2-2012

GB/T 1002-2008

推荐性

GB/T 2099.1-2008

GB/T 1002-2008


3

防触电保护

GB/T 2099.1-2008

GB/T 2099.2-2012

推荐性

GB/T 2099.1-2008


4

接地措施

GB/T 2099.1-2008

GB/T 2099.2-2012

推荐性

GB/T 2099.1-2008


5

端子和端头

GB/T 2099.1-2008

GB/T 2099.2-2012

推荐性

GB/T 2099.1-2008


6

固定式插座的结构

GB/T 2099.1-2008

GB/T 2099.2-2012

推荐性

GB/T 2099.1-2008


7

联锁插座

GB/T 2099.1-2008

GB/T 2099.2-2012

推荐性

GB/T 2099.1-2008


8

耐热

GB/T 2099.1-2008

GB/T 2099.2-2012

推荐性

GB/T 2099.1-2008


9

螺钉、载流部分及其连接

GB/T 2099.1-2008

GB/T 2099.2-2012

推荐性

GB/T 2099.1-2008


10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

GB/T 2099.1-2008

GB/T 2099.2-2012

推荐性

GB/T 2099.1-2008


11

耐老化、由外壳提供的防护和防潮

GB/T 2099.1-2008

GB/T 2099.2-2012

推荐性

GB/T 2099.1-2008


12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GB/T 2099.1-2008

GB/T 2099.2-2012

推荐性

GB/T 2099.1-2008


  注:A类——重要质量项目,B类——较重要质量项目。

  5.2 转换器产品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

B类

1

标志

GB/T 2099.1-2008

GB/T 2099.3-2015

推荐性

GB/T 2099.1-2008


2

尺寸检查

GB/T 2099.1-2008

GB/T 2099.3-2015

GB/T 1002-2008

推荐性

GB/T 2099.1-2008

GB/T 1002-2008


3

防触电保护

GB/T 2099.1-2008

GB/T 2099.3-2015

推荐性

GB/T 2099.1-2008


4

接地措施

GB/T 2099.1-2008

GB/T 2099.3-2015

推荐性

GB/T 2099.1-2008


5

端子和端头

GB/T 2099.1-2008

GB/T 2099.3-2015

推荐性

GB/T 2099.1-2008


6

插头和移动式插座的结构

GB/T 2099.1-2008

GB/T 2099.3-2015

推荐性

GB/T 2099.1-2008


7

联锁插座

GB/T 2099.1-2008

GB/T 2099.3-2015

推荐性

GB/T 2099.1-2008


8

软缆及其连接

GB/T 2099.1-2008

GB/T 2099.3-2015

推荐性

GB/T 2099.1-2008


9

耐热

GB/T 2099.1-2008

GB/T 2099.3-2015

推荐性

GB/T 2099.1-2008


10

螺钉、载流部分及其连接

GB/T 2099.1-2008

GB/T 2099.3-2015

推荐性

GB/T 2099.1-2008


11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

GB/T 2099.1-2008

GB/T 2099.3-2015

推荐性

GB/T 2099.1-2008


12

耐老化、由外壳提供的防护和防潮

GB/T 2099.1-2008

GB/T 2099.3-2015

推荐性

GB/T 2099.1-2008


13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GB/T 2099.1-2008

GB/T 2099.3-2015

推荐性

GB/T 2099.1-2008


  注:A类——重要质量项目,B类——较重要质量项目。

  5.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样品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6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抽取的样本所检项目未检出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样本存在重要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不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当被检样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或未标注有效的执行标准,影响检测和判定时,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判定。

  7 异议处理复检

  7.1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

  7.2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7.3 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应采用备份样品进行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附件7

  2022年湛江市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目的

  根据《2022年湛江市市级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为规范水泥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特制定本抽查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2022年湛江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泥产品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

  3  检验依据

  GB/T 12573-2008《水泥取样方法》

  GB 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

  GB/T 176-2017《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T 1346-2011《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

  GB/T 17671-2021《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

  GB 6566-20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4  抽样

  4.1 抽样品种和强度等级:每个品种各抽一个最高强度等级的水泥。

  4.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按GB/T 12573-2008《水泥取样方法》进行。抽样基数应满足出厂编号规定的吨位。编号吨位不足时,不得少于1吨。

  袋装水泥从企业的栈台抽取。确定1个出厂编号的水泥,在该编号的水泥中随机从20包以上的袋装水泥中取等量样品,取样数量为20kg,缩分为二等分。

  散装水泥从散装库卸料或输送水泥运输机具上,在规定的出厂编号吨位范围内,间隔抽取20次以上样品,取样数量为20kg,缩分为二等分。

  缩分后的两等份样品中,一份为检验样品,由抽样人员带回承检机构;一份为备用样品,封存于被抽查单位。

  4.3 样品处置

  将抽取的水泥样品全部用0.9mm方孔筛筛析,取其筛下物,缩分为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并封存样品。

  将过完筛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用两层聚乙烯塑料袋密封、包装好,外面用牛皮纸袋或编织袋包好加封条,或用铁桶密封装,封口加封条。

  4.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被抽查单位相关信息。

  5  检验要求

  5.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检验判定项目

重要程度分类

A类

B类

1

三氧化硫

GB175-2007

强制性

GB/T 176-2017


2

氧化镁

强制性


3

氯离子

强制性


4

凝结时间

推荐性

GB/T 1346-2011


5

安定性

强制性


6

放射性

GB 6566-2010

强制性

GB 6566-2010


7

烧失量

GB175-2007

强制性

GB/T 176-2017


8

标准稠度用水量

GB/T1346-2011

推荐性

GB/T 1346-2011

----



9

胶砂流动度/水灰比

GB/T2419-2005

推荐性

GB/T 2419-2005

----



10

抗折强度

GB/T17671-1999

推荐性

GB/T 17671-2021


11

抗压强度

GB/T17671-1999

推荐性

GB/T 17671-2021


  注:A类——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复合硅酸盐水泥不检烧失量。

  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5.2.1 检验机构在接收样品时,必须认真检查样品的封样单是否完整以及样品是否完好。

  5.2.2 方法标准中有基准法和代用法时,当检验结果为临界值时以基准法结果为准。

  5.2.3 当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中氧化镁含量超过5%时,应进行压蒸安定性检验,压蒸安定性检验合格后,则水泥中氧化镁允许放宽至6%。

  5.2.4 当样品在寄送过程中保存不当受潮时,应考虑重新抽取样品。

  5.2.5 应在取样之日起10天内完成水泥安定性检验。

  6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抽取的样本所检项目未检出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样本存在重要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不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当被检样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或未标注有效的执行标准,影响检测和判定时,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判定。

  7 异议处理复检

  7.1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

  7.2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7.3 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应采用备份样品进行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7.4水泥安定性不进行复检。

  附件8

  2022年湛江市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目的

  根据《2022年湛江市市级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为规范墙体材料的质量监督抽查,特制定本抽查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2022年湛江市行政区域内的墙体材料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混凝土实心砖。

  3  检验依据

  GB/T 11968-2020《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GB/T 21144-2007《混凝土实心砖》

  GB/T 2542-2012《砌墙砖试验方法》

  GB/T 11969-2020《蒸压加气混凝土性能试验方法》

  GB/T 4111-2013《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试验方法》

  GB 6566-20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4  抽样

  4.1.1混凝土实心砖取样

  在同一品种、同一规格中,随机抽取样品50块分装于纸箱中,20块由抽样人员带回作检验样品,30块封存留在被抽查单位,作备用样品。同时填写《抽样单》和标签;被抽样单位签名盖章认可后,封样。

  4.1.2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取样

  在同一品种、同一规格中,随机抽取样品50块用于外观和尺寸偏差检验。再从外观与尺寸偏差检验合格的砌块中,随机抽取12块样品(从每大块砌块各锯取3小块立方体尺寸为100mm× 100mm×100mm),每一大块砌块制取出的3个小立方体试样为1组,每组试样应标示取样位置(上、中、下)、发气方向、受压面。6组(18小块)样品作为检验样品带回承检机构,6组(18小块)作备用样品封存在被抽查单位。同时填写《抽样单》和标签;被抽样单位签名盖章认可后,封样。

  4.2 抽样品种和强度等级:每个品种各抽一个最高强度等级的墙体材料。

  4.3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1万块为一抽检批,不足1万按一抽检批;混凝土实心砖每10万块为一抽检批,不足10万按一抽检批计。

  4.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被抽查单位相关信息。

  5  检验要求

  5.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5.1.1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1。

  表1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检验判定项目

重要程度分类

A类

B类

1

尺寸偏差

GB/T 11968-2020

推荐性

GB/T 11968-2020


2

外观质量

GB/T 11968-2020

推荐性

GB/T 11968-2020


3

强度级别

GB/T 11968-2020

推荐性

GB/T 11969-2020


4

干体积密度

GB/T 11968-2020

推荐性

GB/T 11969-2020


5

放射性

GB 6566-2010

强制性

GB 6566-2010


注:A类——重要质量项目,B类——较重要质量项目。

  5.1.2 混凝土实心砖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2。

  表2 混凝土实心砖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检验判定项目

重要程度分类

A类

B类

1

尺寸偏差

GB/T 21144-2007

推荐性

GB/T 2542-2012


2

外观质量

GB/T 21144-2007

推荐性

GB/T 2542-2012


3

密度

GB/T 21144-2007

推荐性

GB/T 4111-2013


4

强度等级

GB/T 21144-2007

推荐性

GB/T 21144-2007标准中附录A


5

放射性

GB 6566-2010

强制性

GB 6566-2010


注:A类——重要质量项目,B类——较重要质量项目。

  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宜采取现场检验方式,避免因运输造成的产品损坏。

  检验机构在接收样品时,必须认真检查样品是否完好,标识是否清楚。

  6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抽取的样本所检项目未检出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样本存在重要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不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当被检样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或未标注有效的执行标准,影响检测和判定时,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判定。

  7 异议处理复检

  7.1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

  7.2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7.3 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应采用备份样品进行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附件9

  2022年湛江市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目的

  根据《2022年湛江市市级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为规范肥料的质量监督抽查,特制定本抽查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2022年湛江市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复合肥料、有机肥料、生物有机肥、过磷酸钙、掺混肥料等。

  3  检验及判定依据

  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

  GB/T 20413-2017《过磷酸钙》

  NY/T 525-2021《有机肥料》

  NY 884-2012《生物有机肥》

  GB/T 21633-2020《掺混肥料》

  4  抽样

  4.1  抽样范围:湛江市的肥料生产企业生产的肥料。

  4.2  抽样地点: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

  4.3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取包装完好的瓶装、桶装或袋装产品。

  4.4 抽样品种类别批次

  产品按批抽样,同条件生产的同一类型、规格、批号的产品组成一批。每个品种类别取一批。

  4.4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内,按每个品种类别随机选取一批,按相关的标准要求确定选取抽样的袋数。抽样前要将包装袋上下颠倒四至五次,并使用标准要求的取样器(采样探子)采样,用采样探子从包装袋的最长对角线插入至袋的二分之一处采样,依次从每袋的四个角处,按上述取样方式采集样品,每袋取出四管(不少于200g样品),每批产品采取的总样品量不得少于4kg。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1kg,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容器中,密封并贴上标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如实准确填写《抽样单》,填写抽样封条并签名,严谨封存样品。一份样品作检验用,由抽样人员带回承检机构;一份作为备用样品,封存于被抽查单位。

  4.6 抽样应注意问题

  样品选择应根据贮存情况确定,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抄写完全,并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拍照(注意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标识内容)或带回一个包装袋。

  4.7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如实准确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被抽查单位相关信息。

  5  检验要求

  5.1  检验项目及检测方法

  5.1  检验项目及检测方法

  5.1.1 复合肥料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1。

  表1 复合肥料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检验判定项目

重要程度分类

A类

B类

1

水分

GB/T 15063-2020中6.5

推荐性

GB/T 8576-2010或GB/T 8577-2010


2

总养分

GB/T 15063-2020中6.3

推荐性

GB/T 15063-2020中6.3


3

总氮

GB/T 15063-2020中6.3.1

推荐性

GB/T 8572-2010


4

有效五氧化二磷

GB/T 15063-2020中6.3.2

推荐性

GB/T 15063-2020附录A


5

氧化钾

GB/T 15063-2020中6.3.3

推荐性

GB/T 8574-2010


6

氯离子的质量分数

GB/T 15063-2020中6.7

推荐性

GB/T 24890-2010


7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GB/T 15063-2020中6.3.2

推荐性

GB/T 15063-2020附录A


注:A类——重要质量项目,B类——较重要质量项目。

  5.1.2 有机肥料检验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2。

  表2 有机肥料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检验判定项目

重要程度分类

A类

B类

1

水分(鲜样)的质量分数

NY/T 525-2021中4.2.2

推荐性

GB/T 8576-2010


2

有机质的质量分数(以干基计)

NY/T 525-2021中4.2.2

推荐性

NY/T 525-2021中附录C


3

总养分(N+P2O5+K2O)的质量分数(以干基计)

NY/T 525-2021

推荐性

NY/T 525-2021


4

总氮(以N计)(以干基计)

NY/T 525-2021中4.2.2

推荐性

NY/T 525-2021中附录D中D.1


5

总磷(以P2O5计)(以干基计)

NY/T 525-2021中4.2.2

推荐性

NY/T 525-2021中附录D中D.2


6

总钾(以K2O计)(以干基计)

NY/T 525-2021中4.2.2

推荐性

NY/T 525-2021中附录D中D.3


7

酸碱度(pH)

NY/T 525-2021中4.2.2

推荐性

NY/T 525-2021中附录E


注:A类——重要质量项目,B类——较重要质量项目。

  5.1.3 生物有机肥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

  表3 生物有机肥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检验判定项目

重要程度分类

A类

B类

1

有机质含量(以干基计)

NY 884-2012中6.3

强制性

NY 525-2012中5.2


2

总铅(以Pb计)

NY 884-2012中6.8

强制性

NY/T 1978-2010中6


3

总砷(以As计)

NY 884-2012中6.8

强制性

NY/T 1978-2010中4


4

总镉(以Cd计)

NY 884-2012中6.8

强制性

NY/T 1978-2010中5


5

总汞(以Hg计)

NY 884-2012中6.8

强制性

NY/T 1978-2010中3

 ●


6

总铬(以Cr计)

NY 884-2012中6.8

强制性

NY/T 1978-2010中7


注:A类——重要质量项目,B类——较重要质量项目。

  5.1.4 过磷酸钙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4。

  表4 过磷酸钙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检验判定项目

重要程度分类

A类

B类

1

有效五氧化二磷

GB/T 20413-2017中5.3

推荐性

GB/T 20413-2017中5.3


2

游离酸

GB/T 20413-2017中5.5

推荐性

GB/T 20413-2017中5.5


3

游离水的质量分数

GB/T 20413-2017中5.6

推荐性

GB/T 20413-2017中5.6


注:A类——重要质量项目,B类——较重要质量项目。

  5.1.5 掺混肥料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5。

  表5 掺混肥料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检验判定项目

重要程度分类

A类

B类

1

水分

GB/T 21633-2020中6.4

推荐性

GB/T 8576-2010或GB/T 8577-2010


2

总养分(N+P2O5+K2O)

GB/T 21633-2020中6.3

推荐性

GB/T 21633-2020中6.3


3

总氮(以N计)

GB/T 21633-2020中6.3.1

推荐性

GB/T 8572-2010


4

有效磷(以P2O5计)

GB/T 21633-2020中6.3.2

推荐性

GB/T 15063-2020 附录A


5

钾(以K2O计)

GB/T 21633-2020中6.3.3

推荐性

GB/T 8574-2017


6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GB/T 21633-2020中6.3.2

推荐性

GB/T 15063-2020 附录A


注:A类——重要质量项目,B类——较重要质量项目。

  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样品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若样品出现封样状态破坏或样品异常损坏的情况,影响检验结果,则停止对该样品的检验。

  6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抽取的样本所检项目未检出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样本存在重要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不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当被检样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或未标注有效的执行标准,影响检测和判定时,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判定。

  7 异议处理复检

  7.1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

  7.2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7.3 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应采用备份样品进行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附件10

  2022年湛江市配装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目的

  根据《2022年湛江市市级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为规范配装眼镜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特制定本抽查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2022年湛江市行政区域内的配装眼镜产品监督抽查。范围包括:定配眼镜(近视镜、远视镜)

  3  产品定义

  定配眼镜:根据验光处方或特定要求定制的框架眼镜。

  基本安全技术要求:为保证配装眼镜产品对人体健康无害而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

  副:本细则中的“副”是配装眼镜产品销售单元为副的数量单位。

  4  检验依据

  GB 13511.1-2011《配装眼镜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

  GB 10810.1-2005《眼镜镜片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

  GB 10810.3-2006《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 第3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

  GB/T 14214-2003《眼镜架 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5  抽样

  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在被抽查单位随机抽取近视镜或远视镜一副。

  5.2 抽样方法

  抽取1副经被抽查单位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眼镜产品,现场封样后由抽样员带回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定配眼镜包含所有按处方定制的各类眼镜架以及使用玻璃或树脂镜片的成品,优先抽取带有柱镜顶焦度的产品。

  5.3 抽样数量

序号

产品名称

抽样数量

1

近视镜

1副检验

2

远视镜

1副检验

注:当库存基数少于抽样数量时,被抽查单位可按经确定的处方单,现场制作眼镜备抽。

  5.4 样品处置

  ⑴为确保样品的完好有效,每一副定配眼镜应附有包含加工制作参数的单据、眼镜片、原材料外包装袋及出厂标识标签等,并有独立完整的包装。在运输和寄送过程中应适当防护,防止样品变形或破损。

  ⑵应当对检验样品进行封样。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5.5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被抽查单位相关信息。

  6  检验要求

  6.1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6.1.1 定配眼镜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定配眼镜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1

  表1 定配眼镜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标准

重要程度度分类

A类

B类

1

镜片表面质量和内在疵病

6.1

强制性

GB13511.1-2011


2

镜架外观质量

5.4

强制性

GB13511.1-2011


3

可见光谱区透射比

5.3

强制性

GB13511.1-2011


4

左右镜光透射比相对偏差

5.3

强制性

GB13511.1-2011


5

紫外光谱区透射比

5.3

强制性

GB13511.1-2011


6

球镜顶焦度偏差

5.2

强制性

GB13511.1-2011


7

柱镜顶焦度偏差(D)

5.2

强制性

GB13511.1-2011


8

光学中心单侧水平偏差

6.4

强制性

GB13511.1-2011


9

光学中心垂直互差

6.4

强制性

GB13511.1-2011


10

光学中心水平偏差

6.4

强制性

GB13511.1-2011


11

棱镜度偏差

6.5

强制性

GB13511.1-2011


12

装配质量

5.8

强制性

GB13511.1-2011


13

标志1

7.1

强制性

GB13511.1-2011


14

标志2

7.1

强制性

GB13511.1-2011


  备注:①A类——重要质量项目,B类——较重要质量项目

  ②标志1项目包括定配眼镜的顶焦度、轴位、瞳距等涉及处方、标准中要求有标称值参数的标注。

  ③标志2项目包括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执行标准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④当处方中包含本表中未列的参数,这些参数也应符合GB13511.1-2011要求。

  6.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6.2.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

  7  判定原则

  7.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单个检验项目的检验合格,则判定该检验项目单项合格;反之,判定该检验项目单项为不合格。

  7.2 产品标志判定原则

  所检样品标志存在顶焦度、轴位、瞳距等涉及处方、标准中要求有标称值的参数出现一项或一项以上未标注,判定标志1项目不合格,产品标志结论不合格。

  所检样品标志存在未标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执行标准或所标注的标准与产品严重不符时,判定标志2项目不合格,当只有标志2项目不合格时,产品标志结论合格。

  7.3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合格,且标志1项目合格,综合判定为抽取的样本所检项目未检出不合格。出现实物质量或标志1不合格,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其中,当产品实物质量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综合判定为严重不合格;当产品无A类项目不合格且存在B类项目不合格时,判定为一般不合格。标识中的标志2项目不参与综合判定。

  8  异议处理复检

  8.1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

  8.2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8.3 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原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附件11

  2022年湛江市天然石材建筑板材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目的

  根据《2022年湛江市市级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为规范天然石材建筑板材的质量监督抽查,特制定本抽查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2022年湛江市行政区域内的天然石材建筑板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天然花岗岩及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产品。

  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18601-2009 天然花岗岩建筑板材

  GB/T 9966.1-2020 天然饰面石材试验方法  第1部分:干燥、水饱和、冻融循环后压缩强度试验方法

  GB/T 9966.2-2020 天然饰面石材试验方法  第2部分:干燥、水饱和弯曲强度试验方法    

  GB/T 9966.3-2020 天然饰面石材试验方法  第3部分:体积密度、真密度、真气孔率、吸水率试验方法

  GB/T 13891-2008  建筑饰面材料镜向光泽度测定方法

  GB/T 19766-2005 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

  GB/T 6566-2010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 19766-2016 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

  GB/T 13890-2008 天然石材术语

  4 抽样

  在同一批板材上抽取

  4.1  宽度为100mm,厚度(H)为实际板材厚度,长度为10H+50mm ,20块(每组10块,共2组)

  4.2 规格为50mm×50mm×50mm,30块(每组15块,共2组)

  4.3 规格为50mm×50mm×(15~55)mm,8块(每组4块,共2组)(仅适用于天然花岗岩建筑板材);规格为f25mm×60mm,8块(每组4块,共2组)(仅适用于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

  4.4 一组样品作为检验样品由抽样人员带回承检机构,另一组作为备用样品封存在被抽查单位。

  4.5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被抽查单位相关信息。

  5 检验要求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1、表2。

  表1 天然花岗岩建筑板材产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检验判定项目

重要程度分类

A类

B类

1

压缩强度(干燥、水饱和)

GB/T 18601-2009

推荐性

GB/T 9966.1-2020


2

弯曲强度(干燥、水饱和)

GB/T 18601-2009

推荐性

GB/T 9966.2-2020


3

体积密度

GB/T 18601-2009

推荐性

GB/T 9966.3-2020


4

吸水率

GB/T 18601-2009

推荐性

GB/T 9966.3-2020


5

外观质量

GB/T 18601-2009

推荐性

GB/T 18601-2009


6

放射性

GB 6566-2010

强制性

GB 6566-2010


7

加工质量

GB/T 18601-2009

推荐性

GB/T 18601-2009


  表2 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产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检验判定项目

重要程度分类

A类

B类

1

压缩强度(干燥、水饱和)

GB/T 19766-2016

推荐性

GB/T 9966.1-2020


2

弯曲强度(干燥、水饱和)

GB/T 19766-2016

推荐性

GB/T 9966.2-2020


3

体积密度

GB/T 19766-2016

推荐性

GB/T 9966.3-2020


4

吸水率

GB/T 19766-2016

推荐性

GB/T 9966.3-2020


5

加工质量

GB/T 19766-2016

推荐性

GB/T 19766-2016


6

外观质量

GB/T 19766-2016

推荐性

GB/T 19766-2016


7

放射性

GB 6566-2010

强制性

GB 6566-2010


  注:A类——重要质量项目,B类——较重要质量项目。

  6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6.1 天然石材加工质量(尺寸偏差、平面度公差、角度公差)宜采取现场检验方式,避免因运输造成的产品损坏。

  6.2 现场检验应选择适当的场所,避免应光线、噪音、湿度等因素造成对抽查结果的影响。检验与抽样应分别由不同人员承担,检验员与记录员应反复核对检验数据,确保准确无误。现场检验设备仪器应调整在最佳状态,保证检验数据的精确。

  6.3 现场检验数据需经被抽查单位陪同人确认签字。现场检验完毕后应妥善封存检验样品,防止遗失、拆装或其它用途,作为备用样品保证规定时间。

  7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抽取的样本所检项目未检出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样本存在重要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不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当被检样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或未标注有效的执行标准,影响检测和判定时,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判定。

  8 异议处理复检

  8.1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

  8.2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8.3 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应采用备份样品进行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附件12

  2022年湛江市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目的

  根据《2022年湛江市市级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为规范预拌混凝土的监督抽查,特制定本抽查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2022年湛江市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预拌混凝土产品。

  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14902-2012《预拌混凝土》

  GB/T 50081-2019《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 50080-2016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 试验方法标准》

  GB/T 176-2017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JGJ 52-2006《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GB 6566-20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4  抽样

  随机抽取一个类型的产品,抽取2组样品,每组3块试件,一组作为检验样品由抽样人员带回承检机构,另一组作为备用样品封存在被抽查单位。

  4.1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被抽查单位相关信息。

  5  检验要求

  5.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检验判定项目

重要程度分类

A类

B类

1

坍落度

GB/T 14902-2012

推荐性

GB/T 50080


2

氯离子

GB/T 14902-2012

推荐性

JGJ 52-2006

GB/T 176-2017


3

强度

GB/T 14902-2012

推荐性

GB/T 50081-2019


4

放射性

GB 6566-2010

强制性

GB 6566-2010


注:A类——重要质量项目,B类——较重要质量项目。

  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坍落度检验在被抽查单位试验室完成。

  6  判定原则

  混凝土强度检验结果、氯离子含量检验结果、放射性检验结果均符合本细则第5条规定时为合格,否则不合格;混凝土坍落度检验结果符合第5条规定时为合格,若不符合要求,则立即用试样余下部分或重新取样进行复检,当复检结果符合第5条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合格。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抽取的样本所检项目未检出不合格 ;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样本存在重要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7  异议处理复检

  7.1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

  7.2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7.3 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应采用备份样品进行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附件13

  2022年湛江市人造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目的

  根据《2022年湛江市市级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为规范塑料购物袋的质量监督抽查,特制定本抽查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2022年湛江市行政区域内的人造板(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监督抽查。

  3  检验依据

  3.1产品标准

  3.1.1 强制标准 GB 18580-201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

  3.1.2推荐性标准 GB/T 4897-2015《刨花板》、GB/T 11718-2021《中密度纤维板》

  3.2 涉及本类产品质量判定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粤市监质监〔2019〕494号)。

  4 抽样

  4.1 抽查数量:每款产品抽取2组样本,第1组用于检验,第2组用于备样,即可满足抽查要求。每组样本需抽取样品数量如下表所示:

序号

产品名称

第1组数量

第2组数量

1

刨花板

整板3张,初检样品1张,复验样品2张

备用样品整板2张

2

中密度纤维板

  4.2 抽样方法。确定被抽样对象应符合T/GDAQI 020-202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5.3.3.3和第7章的相关要求。

  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抽样数量为:5张整板,其中:1张为初检样品,2张为复验样品,2张为备用样品。检验样品处置:将整张样品垂直于长度方向锯制成n等份以便运输(为保障样品制样能满足GB/T 4897-2015、GB/T 11718-2009的试件制备要求,n一般取3,如2440mm×1220mm的整张样品可锯制为约813mm×1220mm的3等份)。每份初检、复验和备用样品应标注其正反面,并按其在原整张样品中的位置(左、中、右)依次标明初检样品编号为1-1、1-2、…、1-n,第一张复验样品编号为2-1、2-2、…、2-n,第二张复验样品编号为3-1、3-2、…、3-n,第一张备用样品编号为4-1、4-2、…、4-n,第二张备用样品编号为5-1、5-2、…、5-n。样品应用铝箔、塑料袋等不吸附、不释放甲醛的材料分别密封包装,标注上初检、复验和备样。每个包装的拼接处均要妥善加贴盖有抽样机构和被抽查单位印章的封样单,以防止样品被擅自拆封、动用及调换。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双方应在封样单上签名,注明抽样日期、抽样单编号,具备条件的应同时在包装的骑缝位签名,并对粘贴在样品上的封样单加贴透明胶带,由双方确认封样单牢固。

  5  检验要求

  5.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下表

  5.1.1刨花板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强制性

非强制性

重要项

较重要项

次要项

1

吸水厚度膨胀率a

GB/T 4897-2015




2

  静曲强度

GB/T 4897-2015




3

内胶合强度

GB/T 4897-2015




4

表面结合强度b

GB/T 4897-2015




5

握螺钉力c

GB/T 4897-2015




6

甲醛释放量

GB 18580-2017




a: P1型不做;P2型浸泡时间为2h;P3~P12型浸泡时间为24h。

b: P2、P6、P10型做此项。

c: P2~P12型做此项。

  5.1.2 中密度纤维板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

标准

强制性

非强制性

重要项

较重要项

次要项

1

吸水厚度膨胀率

GB/T 11718-2021




2

静曲强度

GB/T 11718-2021




3

内胶合强度

GB/T 11718-2021




4

表面胶合强度

GB/T 11718-2021




5

甲醛释放量

GB 18580-2017




  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

  6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抽取的样本所检项目未检出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重要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7 本细则未明确的监督抽查抽样检验相关技术规范,均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8号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T/GDAQI 020-2022)规定执行。

  8  异议处理复检

  8.1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

  8.2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8.3 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应采用备份样品进行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附件14

  2022年湛江市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目的

  根据《2022年湛江市市级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为规范塑料购物袋的质量监督抽查,特制定本抽查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2022年湛江市行政区域内的塑料购物袋监督抽查。

  3  检验依据

  3.1产品标准。GB/T 21661-2020《塑料购物袋》

  3.2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3 涉及本类产品质量判定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粤市监质监〔2019〕494号)。

  4 抽样

  4.1 抽查数量:每款产品抽取2组样本,第1组用于检验,第2组用于备样,即可满足抽查要求。每组样本需抽取样品数量如下表所示:

序号

产品名称

第1组数量

第2组数量

1

塑料购物袋

50个

50个

  4.2 抽样方法。确定被抽样对象应符合T/GDAQI 020-202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5.3.3.3和第7章的相关要求。

  5  检验要求

  5.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下表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强制性

非强制性

重要项

较重要项

次要项

1

尺寸偏差

GB/T 21661-2020第5.3条




2

提吊试验

GB/T 21661-2020第5.5条




3

跌落试验

GB/T 21661-2020第5.5条




4

漏水性

GB/T 21661-2020第5.5条




5

封合强度

GB/T 21661-2020第5.5条




6

落镖冲击

GB/T 21661-2020第5.5条




  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

  6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抽取的样本所检项目未检出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重要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7 本细则未明确的监督抽查抽样检验相关技术规范,均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8号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T/GDAQI 020-2022)规定执行。

  8  异议处理复检

  8.1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

  8.2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8.3 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应采用备份样品进行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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