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湛江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8-23 11:19:41 来源: 本网 字体大小: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2021—2025年)的通知》(湛府〔2021〕9号),为规范湛江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合理高效使用专项资金,经司法局审核通过,现将修订的《湛江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湛江市财政局

2021年8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广东省标准化条例》,进一步推进我市标准化战略的实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促进标准创新驱动,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湛江市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2021-2025年)》,为规范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是指全市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及相关科研项目,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湛江市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2021-2025年)》,每年市财政安排用于推动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遵循公开透明、择优资助、专款专用、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事后奖励的资助方式,凡在我市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参与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符合资助条件的,可依照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的资助。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湛江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按规定下达拨付专项资金,按要求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完成情况等运用于预算编制和资金安排等。

  第七条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发布项目指南,组织专家评审及进行项目公示,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湛江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会同湛江市财政局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八条接受资助的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间和内容的,应报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三章 资助原则、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标准化工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有利于提升全市产品在国内及国际市场竞争力。

  (三)有利于促进全市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化,实现产业化。

  (四)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我市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五)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减排,加强环境保护,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发展低碳经济,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十条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一)研制技术标准项目。

  (二)承担标准化科研项目。

  (三)承担标准化活动组织项目。

  (四)推进标准化项目。

  (五)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六)承办标准化活动论坛及学术活动项目。

  (七)承担标准信息服务平台与技术贸易壁垒(WTO/TBT-SPS)防护体系预警及信息通报项目。

  (八)开展对接“双区驱动”战略和海南自贸区(港)建设的标准化项目。

  (九)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重点工作任务及按照国家、省、市委和市政府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项目。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研制技术标准项目的条件和

  1.际标

  ①条件: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 )和国际电信联盟( ITU ),以及由ISO 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修订)的标准。

  ②额度:每制定(修订)一项国际标准,资助主导制定单位不超过35万元,资助协助制定单位不超过25万元。

  2.国家标准

  ①条件:已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

  ②额度:每制定(修订)一项国家标准,资助主导制定单位不超过25万元,资助协助制定单位不超过15万元。

  3.行业标准

  ①条件: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

  ②额度:每制定(修订)一项行业标准,资助主导制定单位不超过15万元,资助协助制定单位不超过9万元。

  4.省级地方标准

  ①条件:已由广东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报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省级地方标准。

  ②额度:每制定(修订)一项省级地方标准,资助主导制定单位不超过10万元,资助第一协助制定单位不超过6万元。

  5.市级地方标准

  ①条件:已由地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报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市级地方标准。

  ②额度:每制定(修订)一项市级地方标准,资助主导制定单位不超过5万元,资助第一协助制定单位不超过3万元。

  6.团体标准

  ①条件:按有关规定制定,并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有较大影响力的团体标准。

  ②额度:每制定(修订)一项团体标准,资助主导制定单位不超过5万元,资助第一协助制定单位不超过3万元。

  7.科研成果、专利转化成标准

  ①条件:经有关部门登记的科研成果,或拥有有效专利授权的项目转化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省/市级)、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标准化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完成自我声明公开)。

  ②额度:科研成果、专利转化成国际标准的主导制定单位,资助不超过10万元;科研成果、专利转化成国家标准的主导制定单位,资助不超过8万元;科研成果、专利转化成行业标准的主导制定单位,资助不超过5万元;科研成果、专利转化成地方标准的主导制定单位,资助不超过3万元;科研成果、专利转化成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主导制定单位,资助不超过2万元。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修订)同一项国际标准的,资助主导单位和协助制定单位,多个协助制定单位同时申请资助的,可按一个协助制定单位资助额度平均分配。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修订)同一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资助主导单位和第一、第二协助制定单位。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修订)同一项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资助主导单位和第一协助单位。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起草,其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单位,“前言”中排序第二位及以后的起草单位为协助单位。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标准”的证明的视为主导单位;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协助制定标准”的证明,且申报单位能够提供其提案被采纳为该标准重要内容或能够提供参加了该标准制定(修订)相关会议的资料的视为协助单位。

  (二)承担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1.条件:经相关国家、省或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研究、技术标准研究、标准化服务平台建设等标准化科技项目,且项目已结题验收合格。

  2.额度:每承担一项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给予主持单位不超过25万元的资助、协助单位不超过15万元的资助;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给予主持单位不超过15万元的资助、协助单位不超过9万元的资助;每承担一项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给予主持单位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协助单位不超过6万元的资助。

  多个单位同时承担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只对主持单位(项目书中排名第一承担单位)和第一协助单位(项目书中排名第二承担单位)进行资助。

  (三)承担标准化活动组织项目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1.条件:已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权威机构或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正式批准成立文件。

  2.额度:

  ①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②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单位,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③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四)推进标准化项目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1.开展对标达标提升专项行动

  ①条件:瞄准国际、国外先进标准,开展企业实施标准与先进标准的对比分析,相关指标优于或达到国际、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国家对标达标提升专项行动信息平台完成对标结果声明公开的单位;瞄准国际、国外先进标准,研究制定对标技术方案并经国家对标达标提升专项行动信息平台审核后发布的单位。

  ②额度:

  完成对标结果声明公开的单位,给予每项不超过1万元的资助。完成对标技术方案研制并发布的单位,给予每项不超过3万元的资助。

  2.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①条件:通过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获得AAAAA、AAA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单位。

  ②额度:

  获A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单位,给予不超过不超过3万元的资助。

  获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单位,给予不超过不超过2万元的资助。

  获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资助。

  3.承担企业标准“领跑者”项目。

  ①条件:经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确认为企业标准“领跑者”的湛江市企业,且该企业在实际生产销售中执行该标准。

  ②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2万元的资助。对同一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3个项目。

  (五)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1.条件:经国家、省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农业示范区、服务业试点或工业综合标准化试点等项目,且项目已结题验收合格。

  2.额度:

  ①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②承担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③承担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六)承办标准化论坛及学术活动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1.条件:承办由国家、省或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标准化论坛及学术活动的单位,活动地点应设在湛江地区。

  2.额度:承办地市级以上的论坛及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给予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资助。

  (七)承担标准信息服务平台与技术贸易壁垒(WTO/TBT-SPS)预警及通报系统项目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1.条件:承担湛江市标准信息检索和提供、标准查新,拥有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数据库,并实现技术贸易壁垒(WTO/TBT-SPS)预警、通报,承担WTO/TBT-SPS技术研讨会,开展WTO/TBT-SPS通报评议、开展国外技术贸易措施应对策略研究并提出有效应对措施的机构。

  2.额度:承担湛江市标准信息服务平台与技术贸易壁垒(WTO/TBT-SPS)预警及通报体系建设和维护等职能的机构,每年资助不超过40万元。

  (八)开展对接“双区驱动”战略和海南自贸区(港)建设的标准化项目

  1.条件:对接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海南自贸区(港)建设工作的相关标准化项目或重大活动

  2.额度:对接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海南自贸区(港),开展新型城镇化标准体系、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高新技术产业标准体系、现代农业标准体系、旅游和港口物流运输服务业标准体系等重点领域标准体系研究或建设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开展上述重点领域相关标准化论坛或研讨会等标准化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九)确需资助的其他标准化项目

  1.条件: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经湛江市人民政府或湛江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需资助的物流标准化、社会管理与公务服务标准化、安全标准化等其它项目或承办湛江市重大标准化活动的项目。

  2.额度:经湛江市人民政府或湛江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担的其他有较大影响力、实施效果明显、社会效益大,经组织专家评审验收通过的标准化项目,一次性奖励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承办湛江市重大标准化活动的项目,一次性奖励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十)对以上第(一)至(九)项的资助,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享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专项资金总额20%。

  第十二条每年在专项经费中安排40万元资金,用于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标准化项目的专家评审、委托专业机构或中介组织参与项目审核及管理等工作中的事务性工作、标准化宣传和人才培训工作。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三条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资助范围、资助对象等内容,按照《湛江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受理、审核和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县(市、区)单位的项目资助申请,经初审合格后,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申报;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受理其他单位的项目资助申请。

  第十五条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通知的要求和条件。

  (二)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同一

  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请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三)申报单位应当在项目申报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二)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请情形时,可暂停资助程序,展开调查;对申报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有权停止资助程序;属于违法违规申请专项资金的,不予资助,已经资助的,予以追回。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审查制度。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技术机构和专家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根据项目是否对我市标准化工作或产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是否符合产业发展和政策方向,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并对参与程度、技术含量、复杂程度进行评价,分别确定不同类别项目的资助标准。专家评审结果和意见是项目审查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初审结果,结合年度经费预算安排,以专家评审结果为主要依据,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拟资助项目建议,经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集体研究决策确定资金使用计划,决定拟资助项目。

  第十九条拟资助项目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按需要和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7天。相关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明确复核的内容、理由及主要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复核后发现确实有误的项目,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相关内容进行更改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中介组织作为服务单位参与项目审核、管理等工作中的事务性工作。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专项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

  第二十二条 专项经费每年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拟资助项目计划,在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中拟出资金分配计划,报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湛江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结果应用的绩效管理机制。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有权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湛江市财政局申请项目变更或终止,对因故终止的项目,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湛江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湛财行〔2016〕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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