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第十三届湛江市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0190127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19-05-05 21:19:15 来源: 本网 字体大小: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湛江市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0190127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湛江市公安局

    我局对《湛江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提案》(第20190127号)提案的会办意见如下:

    一、湛江市没有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认监委关于发布电动自行车产品由许可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安排的公告》(2018年第15号)要求,电动自行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CCC认证,过渡期为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过渡期内生产许可证与CCC认证管理并存。在2019年4月14日前,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凭有效生产许可证或CCC认证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19年4月15日起,电动自行车产品未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我市原电动车工业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仅湛江市粤幸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一家,经营地址位于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调顺路766号之三。目前该厂已不再生产电动车,营业执照于2018年9月12日被原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工业生产许可证被原湛江市质监局收回。

    二、强化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管

    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并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2、具有电驱动或/和电组动功能;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4、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5、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6、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一)加强日常检查,完善台账目录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以此次电动自行车新国标修订为契机,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的日常检查,及时更新湛江市区从事销售电动自行车企业(个体户)的台账目录,为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全面开展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奠定数据基础。

    (二)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进一步畅通消费者诉求渠道,确保新标准实施后,消费者购买或发现违标车辆或与认证参数不符车辆的,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和信息化平台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职能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诉求,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发挥市场监管职能,督促行业自律

    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发挥市场监管的职能作用,督促电动车协会加强对会员的管理,强化行业自律,要求电动车经营户和从业人员不得销售不符合新标准规定、未获得CCC认证的产品,防止假借电动摩托车名义销售违标电动自行车,共同营造良好的电动车销售市场环境。

    三、促进部门协调联动,完善工作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与工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联系,相互通报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对各辖区新标准实施工作开展不定期联合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对落实不力的辖区,通过约谈、通报、督办等方式促进各单位工作落实到位。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广泛宣传电动自行车新标准以及生产、销售、使用违标车辆的危害及后果,通过制作新标准的宣传单张、海报、手册和公益广告等,多形式、多渠道让全社会了解新标准,警示生产、销售企业不生产、不销售违标电动自行车,引导群众不购买、不使用违标车辆,努力营造电动自行车新标准贯彻执行良好氛围。将生产、销售违标车辆的企业纳入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其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向社会集中曝光其违法违规行为,并实施联合惩戒,提高违法成本,加大震慑力度。

    今后,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以推进新标准实施为契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切实解决电动自行车治理难题。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5日


标签:
浏览次数:97
分享
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