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鹏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抵制使用塑料袋装(热)食物的建议》(提案转信函第20201014号)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日常使用的塑料袋分两种,一种是聚氯乙烯(简称PVC)袋,是由聚氯乙烯树脂加工制得,另一种是聚乙烯(简称PE)袋,是由聚乙烯树脂加工制得。聚氯乙烯和聚乙烯是聚合物,化学性质稳定,不易分解,所以也称这些为不可降解塑料袋。
PVC袋和PE袋通常使用环境条件是不高于60℃,高于此温度时物理性能会出现大幅下降。同时在相对较高温度下使用,与食品接触时会加大塑料袋中的物质向与其接触的食品中迁移,其中包括对人体存在(或潜在)危害的物质。在特定情况下,接触酸性食物会加快塑料袋中的物质的迁移;在特定情况下,接触油性食物,会加快塑料袋中的油溶性物质的迁移。但PVC袋和PE袋在加工时不使用含铅添加剂,通常这两种袋迁移出的铅对人体影响可以忽略。在极端的条件下,PVC袋和PE袋会分解出的一些物质对人体有致癌的危险,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影响是非常有限的。
鉴于以上实际情况,针对您提出的相关建议,我局结合职责职能,采取以下措施强化相关监管工作:
一、强化生产监管。督促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塑料材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开展全面自查,要求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生产条件要求、产品生产过程安全控制要求、安全管理制度和文件管理记录,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要求企业按规定对采购的原辅料进行验收,查验合格证明文件,严禁使用国家相关部门明令禁止的原辅料。出厂销售的产品应具有合格证和产品标签,标识内容齐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对每批成品的销售进行记录。
二、加强使用监管。在日常检查中,重点对餐饮单位采购一次塑料袋进行索证索票检查,确保使用的一次塑料袋来源清晰、质量合格。对使用没有合法来源的一次性塑料袋的餐饮服务单位责令其停止使用并销毁。
三、禁止相关违规行为。按巩卫要求,禁止餐饮单位给碗套塑料袋盛装滚烫食物、汤水的行为,禁止餐饮单位使用非食品用塑料袋盛放、出售直接入口食品,禁止餐饮单位使用深颜色塑料袋直接盛放食品。
四、开展宣传教育。重点宣传使用一次性塑料袋对人体的危害等,提醒经营者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自觉守法经营,教育广大餐饮消费者提高自身食品安全意识,自觉抵制一次性塑料袋的使用。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