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政法委:
我局对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40054号的会办意见如下:
为规范法律咨询服务市场秩序,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部门立足自身职能,做好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登记注册工作,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批、监管背景
1989年,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司发办字〔1989〕117号),明确申请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2004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等385项行政审批项目;同年,司法部印发《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司发通〔2004〕第117号),明确“废止由司法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措施,拟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规定。”目前司法部尚未会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做出新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136号),各地、各部门要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的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
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进行登记注册
目前没有法律法规对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中使用“法律咨询服务”等字样有明确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目前,市场监管部门统一使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核定经营主体的经营范围,从事一般民事行为法律咨询服务及相关附属的不涉及许可审批的活动,均使用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的规范表述登记经营范围。根据《律师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法律咨询服务企业在名称中不得使用“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等字样。
三、积极做好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监管工作
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公示各级政府部门涉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企业信息,目前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等信息均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社会公众可随时随地通过公示系统查询企业信用信息,不断加强公示监管。进一步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优化检查流程,推进随机抽查监管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抽查力度,依法履行职责,打击违法行为,着力做好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公示和信息共享工作,确保检查结果全公开,强化信用约束力度。截至目前,我市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湛江市“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称含“法律”的检查对象共计40家。
四、严厉打击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印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湛市监科字〔2024〕69号),严厉打击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牵头开展户外广告整治行动和贯彻落实民生领域广告监管专项行动等工作,并依托国家总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测平台加强重点民生领域广告监测,发现9条违法线索,已处理8条;及时处理省局交办违法广告线索2条。
专此函达。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2日
(联系人:邓冬烈, 联系电话:3586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