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举报投诉中心)章程

发布日期: 2023-12-08 10:30:32 来源: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湛江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举报投诉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宾路7号粤西计量测试中心综合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柒拾伍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湛江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受理本辖区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解。

  (三)参与拟订有关消费者权益的规范性文件。

  (四)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五)推进跨区域(跨境)消费维权合作。

  (六)指导县(市、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业务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七)负责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收的举报和投诉件的接收登记、分流分派、跟踪催办、回访回复等工作。

  (八)负责统筹涉及异地(包括市内各地)投诉举报件的协调办理工作;配合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各科室、派出机构按照职能分工指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的举报、投诉和咨询的办理工作。

  (九)承担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数据汇总、统计和分析工作。

  (十)组织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参加投诉举报业务培训工作。

  (十一)协调对接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本单位设立中共湛江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隶属中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委员会,是党的基础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的职责。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在中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委员会的领导下,本单位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责任务,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发挥党支部政治核心作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违法违纪问题的预防和监督;

  (二)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支部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三)建立健全议事制度,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需经中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集体决策。

  (四)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按照有关程序组建本单位管理层,任免本单位的主任、副主任,核准、监督、审定本单位其他岗位工作人员聘用工作;

  (三)批准本单位工作报告,监督本单位运行;

  (四)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和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开展工作,为本单位提供业务发展必备的资源等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二)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三)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处置工作;

  (四)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保密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主任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决策机构的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研究单位党的建设及党风廉政建设,确定队伍建设规划和部署;

  3.拟定和实施消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4.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5.建立健全消委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6.负责拟制章程草案(修订案);

  7.研究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理,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8.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议事规则:

  1.会议召集:会议由市消委会主任召集和主持,市消委

  会主任、副主任参加,涉及议题的负责人列席。

  2.确定议题:议题提交市消委会班子成员先进行充分酝酿,形成可行性建议或必要性论述。

  3.会议讨论:会议应达到应参会人数的半数方可召开,参会人员应积极发表意见。

  4.会议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 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决定奖惩事项,决定处理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决策时应逐项表决。

  5.执行落实: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市消委会主任按照分工确定工作责任人,副主任负责跟踪落实情况。

  6.会议纪要:均应作原始记录;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 文件或形成的纪要,经市消委会主任同意,可在单位内通报或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举办单位按有关程序任免主任、副主任。主任是本单位 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本单位实行中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为本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当主任空缺时,由举办单位党组研究确定一名同志暂时为本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拟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并报本级事业单位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根据本单位“三定”规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没有设置内设机构。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本单位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了解本单位宗旨和业务开展情况的知情权;参与服务内 容相关事项的调查、研究、听证;监督本单位对外承诺服务 事项的落实情况;对单位服务质量进行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依法依规监督本单位运行,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影响其他服务对象公平享受本单位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畅通服务对象投诉和意见建议等诉求表达渠

  道;完善岗位管理,明确服务对象投诉受理和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落实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执行监督机制;规范单位人财 物等日常管理制度;围绕单位主要任务落实岗位责任分工;实行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等。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受理本辖区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解。

  (三)参与拟订有关消费者权益的规范性文件。

  (四)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五)推进跨区域(跨境)消费维权合作。

  (六)指导县(市、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业务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七)负责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收的举报和投诉件的接收登记、分流分派、跟踪催办、回访回复等工作。

  (八)负责统筹涉及异地(包括市内各地)投诉举报件的协调办理工作;配合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各科室、派出机构按照职能分工指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的举报、投诉和咨询的办理工作。

  (九)承担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数据汇总、统计和分析工作。

  (十)组织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参加投诉举报业务培训工作。

  (十一)协调对接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原则;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模式,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依法进行财务监督,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应当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对捐赠、资助的使用方法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验收无误后,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备案之日起10日内向本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正式文本由本单位在广东省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http://www.gdsy.gov.cn/findzclst.do)、本单位网站公开发布;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后,报举办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 2023年10月7日经市消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核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湛江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11月14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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