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将2023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报送对象
凡2023年12月31日前在湛江市登记成立的市场主体(含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报送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外国常驻代表机构报送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三、报送方式
1、网页报送
请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键入网址(https://gd.gsxt.gov.cn/index.html)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点击“企业信息填报”。
2、APP报送
下载“粤商通”APP。通过各大应用市场下载“粤商通”APP,实名登录、关联企业后,点击“年度报告填写-年报填写”。
3、纸质报送
到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四、注意事项
1、继续实施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海关、商务、外汇部门合并年报,2023年度海关管理企业统一于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报送“多报合一”年报。非海关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报送年报可以采取上述电子化方式,也可以采取纸质方式,两种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自2020年度年报开始,大型企业新增年度事项:①是否存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规定的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情形;②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③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金额。
3、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内容中的企业联系号码必须真实有效,企业“工商联络员”发生变更的要及时进行变更。
4、未报送2022年度及以前年度年报的市场主体,应对未报年度的年报进行补报。补报后,再报送2023年度年报,并及时到注册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五、年报公示及更正
按照年报系统的要求完整填报并公示成功即为完成年报。已填报的年报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向社会公示。需要更正已公示年报信息的,在2024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公示。
六、法律后果
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年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向社会公示。同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予以处罚。
市场主体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年报结束后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报送的信息进行抽查。抽查发现年报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申请移出的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将受到相应的信用约束惩戒。
七、其他事项
除公示年报信息之外,自2014年10月1日起,企业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自觉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向社会公示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