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药品安全巩固提升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发布日期: 2024-11-15 10:36:01 来源: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今年以来,在湛江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践行“四个最严”要求,持续深入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加大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夯实筑牢药品安全底线,查处了一批案件,有力震慑了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游某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假药案

  2024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游某某住宅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案产品“瑶式风湿灵”和“鹿茸补肾风湿丸”以及宣传单、包装盒、包装工具等一批,当事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销售药品的合法性证明文件。经讯问及调取相关记录,最终确定涉案销售货值金额约450万元。后经湛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上述两种涉案产品进行检验,检出含有吡罗昔康、双氯芬酸钠、醋酸地塞米松等多种化学药成分。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号)第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上述涉案产品为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将案件移送湛江市公安机关。

  二、廉江市某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2024年7月22日,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廉江市某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国械注准20193141756)44套。经查明,当事人未取得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许可证明文件,擅自购进“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用于经营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给予警告,没收“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44套,没收违法所得151.8元,并处罚款3.8万元。

  三、吴川市海滨某某美容院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2024年7月15日,吴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吴川市海滨某某美容院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美容院经营场所内摆有“多倩护颜喷雾”(标称经销商:广州*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盛药业有限公司,产品执行标准:粤G妆网备字2022340402,净含量:100ml)共14支,执法人员在现场通过化妆品监管APP进行查询,发现“多倩护颜喷雾”的产品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3006388,首次备案日期为2023年2月23日。上述“多倩护颜喷雾”标称的备案号与实际的备案号不一致,且无法查询到产品标称的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22340402的备案信息。

  当事人经营使用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和第十七条相关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吴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多倩护颜喷雾”14支;2.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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