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华盈工程有限公司湛江代表处等12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经查明,华盈工程有限公司湛江代表处等12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连续于2013-2017年度未提交企业年度报告,经我局责令后,在责令的期限内仍未提交年度报告。 以上事实,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业务系统年报记录截图,《责令限期提交年度报告通知书》邮政交寄清单,我局官网责令公告截图等证据证明。 2019年6月24日我局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我局官方网站以公告方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吊销其登记证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截止2019年8月24日公告期满,华盈工程有限公司湛江代表处等12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的规定,我局决定吊销华盈工程有限公司湛江代表处等12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 因上述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决定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项及《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本行政处罚信息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专门网站等向社会进行公示。 特此公告。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