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湛江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推进“守护知识产权” 专项执法行动,围绕民生领域,不断加大商标侵权行为打击力度,有效遏制了侵害生产者、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为加强商标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商标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湛江市XX轴承物资有限公司侵犯“ZWZ”商标案
2024年1月,赤坎区市场监管局按举报线索查明,湛江市XX轴承物资有限公司在经营场所内销售外包装标有“”商标的轴承102个,且无法提供上述外包装标有“”商标的轴承的合法进货来源、进销货单据、台帐及相关证明材料,上述产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全部属于侵权假冒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湛江XX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侵犯“蛋特工”商标案
2024年1月,霞山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后查明,湛江XX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外包装印有“蛋特工”注册商标的鸡蛋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属于侵权假冒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朱XX)湛江开发区XX便利店销售侵权烟草专卖品案
2024年1月18日,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广东省湛江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及相关材料,发现(朱XX)湛江开发区XX便利店销售的烟草南京(炫赫门)1条、双喜(软经典)1条、双喜(硬经典1906)2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湛江市坡头区XX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4月,坡头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后,对XX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明,XX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上海新高姿化妆品有限公司授权,销售侵犯“COGI”、“高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谢XX销售假冒“YONEX”“VICTOR”等注册商标案
2024年1月,廉江市场监管局收到南京铁路运输检察不起诉决定书和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就谢XX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决定不起诉,建议对谢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经查明:当事人自2019年8月至2022年10月期间,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羽毛球拍、假冒“”、“”注册商标的羽毛球鞋,仍然从他人处购进后通过微信对外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遂溪县XX通讯店涉嫌侵犯“IPHONE”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4月,遂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XX通讯店经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手机及其配件)。根据苹果公司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权利方)2024年7月18日出具的《未授权声明》《鉴定报告》《建议销售价格参考》与商标的有关材料,鉴定结果涉案手机171台全部为侵权假冒。由于案值金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该局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案例七
陈XX侵犯“南孚电池”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月,徐闻县市场监管局对陈XX(徐闻县XX书店)涉嫌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南孚电池(南孚电池聚能环4代5号8粒,南孚电池聚能环4代7号58粒)系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权利人鉴定为侵犯商标“南孚”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
吴川市XX酒庄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4月,吴川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国台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打假维权工作人员,对吴川市XX酒庄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明,该酒庄在商铺货架上摆放销售的“剑南春(浓香型白酒)”、“习酒”、“国台国标酒(酱香型白酒)”等商品经相权利人鉴定均为侵权假冒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案例九
雷州市XX副食店销售侵权烟草专卖品案
2024年8月21日,雷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广东省雷州市烟草专卖局移交的案件,案件显示当事人2024年6月18日被检查发现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烟草专卖品。经雷州市烟草专卖局抽样送检,鉴定结论为当事人经营的1.南京(炫赫门)等8个品种31条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案例十
广东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销售
未经许可地理专用标志案
2024年4月,湛江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冒用地理标志案件线索,反映广东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公告或者备案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所有人,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通过微信群和朋友圈进行宣传开展销售。经查明,该公司在未经公告核准擅自使用“2005年第117号--愚公楼菠萝”地理标志并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五项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