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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4-11-27
  • 信息名称: 湛江市市场监管系统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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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  类: 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湛江市市场监管系统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2024年,湛江市市场监管系统全力以赴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断强化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查办力度,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了一批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现公布一批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2024年11月26日

  案例一 何XX涉嫌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并对特种设备事故瞒报案

  2024年1月,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湛江XX有限公司发生的一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罚。经查明,何XX作为该公司董事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此外,何XX为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却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瞒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述两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XX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不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保案

  赤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XX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对湛江XX酒店有限公司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监控显示现场维保人员少于2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案例三 霞山区广州XX物流有限公司霞山分公司使用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未经检验的叉车案

  2024年5月10日,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叉车搬运货物,该叉车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也没有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叉车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有效期内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第八十三条第一项和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该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案例四 李X涉嫌变造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案

  2024年4月28日,麻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麻章区湖光镇教育城新坡路1号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加装一台自动扶梯,经营者卢X只提供了一份报告编号BTJ-G02400100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未能提供该扶手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经查明,李X通过湛江特检院给吴川XX百货商场出具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将原内容进行变造,当事人涉嫌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局将案件移送麻章公安分局依法查处。

  案例五 湛江市坡头区南调XX车行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30日,坡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南调XX车行涉嫌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经查,该车行从广西爱玛车业有限公司购进涉案电动自行车1台后,擅自对涉案电动自行车进行加长鞍座,拆除两侧脚蹬,锂电池改成铅酸蓄电池等改装。改装好鞍座、脚蹬和电池接头后摆放在经营场所销售,销售价格1599元/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湛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湛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案例六 雷州市XX贸易有限公司湛江开发区分公司销售未经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12日,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雷州市XX贸易有限公司湛江开发区分公司涉嫌销售未经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经查明,该公司销售的1辆电动自行车的CCC证书显示已注销,另1辆电动自行车的CCC证书显示已被撤销。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案例7 遂溪县XX燃气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未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4年1月26日,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发现遂溪县XX燃气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及未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经查明,该公司均未对上述3个气瓶进行充装前后检查,未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亦未将涉案气瓶相关充装情况等信息上传到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案例八 雷州市XX果业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2024年5月14日,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雷州市XX果业有限公司使用的两台压力容器(水冷冷凝器、立式贮液器)未经检验合格即投入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并进行处罚。

  案例九 廉江市XX燃气有限公司充装未在本单位登记及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4年5月24日,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廉江市XX燃气有限公司充装台上放有已经充装完毕的102只液化石油气钢瓶,上述气瓶不属于该公司气站登记的,气瓶产权也不属于当事人。气瓶中有13只气瓶的瓶阀不具有自闭功能,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案例十 吴川市XX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案

  2024年5月20日,吴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吴川市XX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有一台叉车正在运输作业,现场无法提供该台叉车特种设备有效的合格检验报告。经查明,该公司于2024年2月开始使用该叉车,未经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叉车,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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