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责令未年报商事主体履行2020年度年报义务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1-07-01 17:05:04 来源: 本网 字体大小:

  依法公示年度报告是商事主体的法定义务,及时、如实公示年度报告是商事主体信用状况的直接体现,也是累积信用的有效途径。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的规定,凡是2020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我市商事主体(包括各类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2021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0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报送网址http://gsxt.gdgs.gov.cn)。

  尚未报送并公示2020年度年报的商事主体,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3年仍未年报的企业,将被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以上违法信息均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向社会公示,将被社会共知,相关商事主体也将受到有关部门的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授予荣誉等许多经营活动中依法受限或禁入。

  请未按规定公示2020年度年报的商事主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及时补报并公示年报,逾期仍未公示2020年度年报的企业,视为情节严重,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021年7月1日


标签:
浏览次数:97
分享
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