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2-12-26 17:21:08 来源: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的工作部署,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2022 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方案》,部署开展2022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坚持人民至上,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依法严厉打击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的行为。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廉江市某化肥门市部销售不合格的掺混肥料案

  2022年6月20日,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化肥门市部现场检查中发现有两种掺混化肥产品在售,该化肥门市部现场未能提供该化肥有效购进票据及生产厂家、经销商等生产经营资质文件。当天,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测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对上述掺混肥料进行了抽样检测,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的规定,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赤坎区某士多店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0年8月10日及2022年8月31日,湛江市赤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收到了编号为:№20J3113908、№20J3113907和№:(质)字第XC20440802605840070号的《检验报告》,报告均显示湛江市赤坎区某士多店销售的凉茶检出对乙酰氨基酚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的规定,湛江市赤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三、廉江市某电器店销售未经3C认证的电线电缆案

  2022年3月9日,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廉江市某电器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问题电缆2种,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两种电缆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购进单据、记录及销售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未经3C认证的电线电缆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四、廉江市某大米店经营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案

  2021年4月,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辖区内进行食品监督抽验时发现某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豆芽”检出6-苄基腺嘌呤等禁用物质,经调查取证上溯源头,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经营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的案件线索,2021年6月7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案产品“生长素”、“EK198亮白速长防腐剂”、“A B粉水剂”等产品,现场还发现上述产品的购进和销售记录一本。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在豆芽生产种植中使用可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销售金额达到73650元,违法时间长达3年,达到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0日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五、廉江市某加油站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加油案

  2022年7月27日,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廉江市某加油站存在加油机主板、计量器及传感器铅封号改变,且该加油站未备案上述相关加油机维修情况。经查明,当事人因加油机需要维修,分别于2021年1月2日和6月25日对部分加油枪的主板、计量器、传感器进行了维修,当事人未及时告知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未经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加油机检定封印未被破坏,擅自破坏加油枪计量器铅封进行维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加油及不按要求维修燃油加油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六、遂溪县某诊所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2022年7月19日,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诊所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问题注射液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遂溪县某店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2022年4月19日,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店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其中一处货架上摆放3瓶无比滴舒缓液(儿童型)、17瓶花之夏(净味水)待售,其中无比滴舒缓液(儿童型)外包装未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执行标准编号;花之夏(净水味)外包装未标注全成分和使用方法,未标注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这些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店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查扣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遂溪县某粮食加工厂生产经营不合格大米案

  2022年5月18日,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粮食加工厂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品名为“金优晚米”【大米】镉(以Cd计)项目经检验不合格,标签上标注有“营养成分表  项目蛋白质每100克0.8克营养素参考值13%净含量:25kg”等字样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3.1的规定。同时,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同时当事人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并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提供不真实生产销售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九、吴川市某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案

  2022年4月2日,吴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的压力管道【编号:管GB粤G0001(19)】的下次全面检验日期为:2022年3月11日,已超过检验合格有效期,该公司未在上述压力管道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继续使用,违反了的有关规定。吴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十、徐闻县某中学食堂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案

  2022年3月1日,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中学食堂进行日常检查,在食堂操作间发现一瓶散装花生油,食堂管理人员未能提供该花生油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同时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2022年3月8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校食堂检查,发现其未按规定进行整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食堂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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