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章程

发布日期: 2023-11-23 09:52:46 来源: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湛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湛江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湛江市食品药品技术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中60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经费参照公务员标准保障)。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仟叁佰柒拾陆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是经中共湛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湛江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使命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决策部署,依法开展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及不良事件监测与评价,为我市食品药品安全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承担全市食品、药品、化妆品的监督抽检任务,提供质量公报需要的有关数据;

  (二)承担全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数据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上报工作;对县(市、区)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承担部分医疗器械项目检测任务,部分医用材料、药用包装材料的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任务;

  (四)开展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药用包装材料检验有关的科研工作;

  (五)开展食品、药品、化妆品快筛快检技术研发和推广使用工作,指导基层快筛快检室开展业务;

  (六)为食品、药品、化妆品的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质检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工作,接受委托检验和提供检验技术服务;

  (七)协助主管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工作;

  (八)协助主管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技术评审及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工作;

  (九)承担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本单位成立中共湛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支部委员会,隶属中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委员会。中共湛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支部委员会是党的基础组织,积极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在中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委员会的领导下,本单位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责任务,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紧扣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开展工作,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推动各项职责任务的完成,促进食品药品检验事业发展。

  (一)组织党员进行学习培训;

  (二)召开组织生活会,落实“三会一课”制度;

  (三)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落实有关作风纪律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把关作用;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发挥党支部政治核心作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违法违纪问题的预防和监督;

  (二)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支部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三)建立健全议事制度,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需经中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集体决策。

  (四)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领导班子;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对本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领导人员;

  (四)批准本单位领导班子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和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开展工作,为本单位提供业务发展必备的资源等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二)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三)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四)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保密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五)督促本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开展登记管理有关工作;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领导班子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2.研究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

  3.研究本单位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

  4.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5.研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等财务管理。

  6.本单位内部职能配置、人员分工等管理工作。

  7.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8.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9.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1.凡属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必须由行政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和决定;

  2.行政领导班子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所长提出,或者由其他班子成员提出建议、所长综合考虑后确定;

  3.会议由所长召集并主持;依据议题需要,可召开行政领导班子扩大会议,由所长确定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班子成员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4.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的会议,必须到会超过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

  5.会议研究和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传播和先行公布;

  6.会议研究探讨的问题和决定的事项要以会议纪要或文件正式公布的为准,并按事权报送举办单位。

  7.按照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的原则,会议决定事项按班子分工抓好落实。分工负责领导应根据需要向行政领导班子会议报告决定(决议)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所长,由中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任免;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全面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一)本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单位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办公室、人事教育(党务)室、业务室、质量管理室、技术研究室、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室、药品检验室、食品检验室和化妆品检验室,共9个内设机构。

  (二)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产生程序:内设机构可根据业务的需求进行调整,经举办单位批准后报市委编办备案。

  (三)本单位议事规则: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本单位制定了严格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内部授权审批权限、程序和责任,制定经济活动、检验检测及监测活动等相应的要求、标准及流程,以保证本单位经济活动、检验检测及监测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财务信息真实完整,质量管理体系稳定运行,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本单位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工作情况等信息;

  (二)监督本单位对外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对单位服务进行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等;

  (二)依法依规监督本单位运行,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三)不影响其他服务对象公平享受本单位服务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可通过网站、热线或来访咨询、了解本单位的工作情况等;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本单位相关业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围绕本单位主要业务落实岗位责任分工,规范单位人财物等日常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本单位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关键岗位职责与分工,通过设置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的机制,明确内部授权审批权限、程序和责任,制定经济活动相应的要求、标准及流程。

  (二)本单位建立较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包含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等相关工作流程,做到程序规范、严审把关,使经费收支公开透明、合法合规。

  (三)本单位建立健全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规范了各项采购流程,建立按“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主动按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及社会监督。

  (四)本单位建立健全的国有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管理,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国有资产有安全和完整。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本单位宗旨,制定内部控制制度等;遵照相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本单位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非盈利活动;建立机制,保障捐赠管理公开透明,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制定内部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对单位进行的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等监督、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行政领导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工作报告,按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本单位基本信息,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

  (四)其他依法法规应当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10月9日经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湛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11月1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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