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日报》严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2020.01.28

发布日期: 2020-01-28 16:13:29 来源: 本网 字体大小:

  本报讯 (记者林小军 特约通讯员陈燕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指导,广大经营者恪守商业道德、依法诚信经营,与全社会一道众志成城、抗击疫情,保持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总体平稳。但也有个别经营者借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哄抬口罩等相关商品价格,违反了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对此,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迅速部署开展疫情防控期间的专项价格监督检查。

  首先,市市场监管局召集市区部分药店、大型超市和医疗器械企业负责人召开药品、医疗用品价格告诫会,要求坚决杜绝违法涨价、囤积居奇等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告诫会要求:在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中,希望各药品、医疗用品经营者务必承担起社会责任,多方筹措物品、药品,保障市场供应;全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做到有投诉必追查、若查实必严惩。

  其次,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全市系统的执法人员重点对各零售药店等经营者销售口罩、抗病毒药品等药品及医疗用品的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检查。截至目前,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913人次,检查药店3293家(次),发出告诫书共3600多份,电话约谈或面谈医药用品经营商家200多家,并对两间涉嫌价格违法的药店进行查处。

  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处理各类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相互串通、操作市场价格,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立案一起;查实一起,严惩一起,尽最大努力保持疫情防控医药用品价格总体平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的,请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并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投诉维权。

  相关链接:以下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一、经营者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行为。

  二、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行为。

  三、经营者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2.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3.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4.经营者利用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在一些地区和行业大幅度提高价格的行为;5.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

  四、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若存在以上价格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或个人最高处以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在价格检查过程中若发现经营者对医疗用品、药品等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也将一并予以查处。


标签:
浏览次数:97
分享
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