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日报》促销者不得趁节日串通抬价2020.09.28

发布日期: 2020-10-09 15:14:00 来源: 本网 字体大小:

  本报记者卓朝兴 特约通讯员陈燕玲 通讯员陈春南

  国庆、中秋假期将至,为优化节日消费环境,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9月27日,市市场监管局发出提醒告诫书,要求节日期间各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合规经营,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杜绝价格违法行为发生。

  市市场监管局强调:各商场、超市、保健食品经销商、集贸市场经营者要依法经营,做好明码标价。在促销活动中,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误导消费者;不得趁节日期间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谋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

  各客运经营企业、出租车(含网约车)经营者、停车场和高速公路收费站要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认真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要做好价格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禁乱收费、价外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高速公路收费部门要切实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和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汽车通行费政策。

  各旅游景点、景区要认真执行规定的门票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必须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公示,严格执行有关优惠、减免措施,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额外费用。景点内的饭店、商店、摊点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得趁机哄抬价格。

  饭店、宾馆、酒店等服务行业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工作,要严格履行价格承诺,杜绝价外加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

  各成品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经营企业要规范价格行为,在显著位置标示成品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在销售成品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时不得以其他名目在规定的成品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价格之外强制加收费用。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按照提醒告诫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对有关价格违法行为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严处罚,并对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标签:
浏览次数:97
分享
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