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日报》看懂价格欺诈 提高维权意识2020.10.21

发布日期: 2020-10-22 16:36:53 来源: 本网 字体大小:



转存图片


文/特约通讯员陈燕玲  通讯员林家民

  作为在市场经济中“无形的手”,价格在很大程度上主导着市场趋势,市场在合理的价格机制下可以有效健全地发展。市场经济作为一个有竞争存在的经济体制,势必会驱动着经营者逐利的本质,实施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其中价格欺诈则是最为普遍的价格违法行为,在我国正常的商业活动中时有发生,查处价格欺诈违法行为是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如果卖家存在价格欺诈行为,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行政处罚,消费者还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卖家作出赔偿,维护其合法权益。下面,将从法律角度为大家详细解析价格欺诈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以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的规定,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如误导性标价行为),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误导性标价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价格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说法。

  价格欺诈侵权需要承担的责任

  (一)对价格欺诈行为的行政处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

  1.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价格欺诈处罚罚款;

  2. 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价格欺诈处罚罚款;

  3. 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 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5. 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6. 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其次,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七条规定:

  1. 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价格欺诈处罚罚款;

  2. 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价格欺诈处罚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所以,价格欺诈处罚金额没有最高标准规定,按照进行欺诈行为者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价格欺诈处罚金额的处罚。

  (二)被欺诈者可以主张的价格欺诈赔偿金额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 法律规定的话,也就是如果作为消费者的确受到了商家的价格欺诈行为,就可以主张的价格欺诈赔偿金额为消费金额的三倍;

  2. 如果消费者的消费金额不足500元的情况下,消费者也可以主张价格欺诈赔偿的金额为500。

  以下是几种价格欺诈违法行为常见表现形式。

  1.低价表示、高价结算。

  超市在某商品促销期间,标价与实际结算价格不一致,其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消费者在促销期间去购买商品,商家应当履行促销价的价格承诺,否则属于价格欺诈行为。《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7条规定“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以及第6条规定“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属于《价格法》第14条“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下称 [解释])第九条第二项“经营商品种类、数量较多,采用消费者自选方式,统一收银的超市、商场,个别商品的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但是能够及时更正,建立了明确的错收价款退赔制度并能够有效实施的。”不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6条规定的价格欺诈行为,但商家的行为构成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的,应当依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查处。

  2.虚构原价、虚构降价。

  某商场做打折销售活动,标示原价599元和现价299元,但事实上此件商品自上柜以来并没有599元的成交记录。

  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解释)第2条规定“所称‘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原价就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7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优惠价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原价。第3条规定“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否则就是虚构原价,主要表现为虚构原价打折、虚构原价优惠、虚构原价促销等,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按照《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3.标示内容与实际不符的虚假价格宣传。

  某商店宣传海报上张贴“全市最低价”,消费者购买该商品后发现另一家店的价格却更低,该商家的行为是否构成价格欺诈?

  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6条“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的内容,商家的该种行为是利用误导性语言吸引消费者购买,但往往无法提供全市最低价的证据,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4.虚假优惠折价

  某商家的商品标价1000元,现活动打折,卖500元,但销售记录上存在300元成交的记录,是否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解释)中第2条“所称‘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商家的该种行为属于《价格法》第14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标签:
浏览次数:97
分享
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