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新能源车主被收取超时占用费是否合理?2024.10.5

发布日期: 2024-10-05 10:11:50 来源: 南方+ 字体大小:

  2024年8月,严女士投诉称其新能源车于晚上8点左右在某汽车品牌专用充电桩开始充电,第二天中午11点去取车时被收取超级充电和超时占用费共计583.68元,认为费用过高不合理,要求退还相应的超时占用费。

  收到投诉后,湛江市消委会经向该汽车品牌相关负责人了解到,为了使所有其品牌车主都能拥有良好的体验,公司通过收取超时占用费这一措施来提高充电站的利用率。而关于收费标准,该司通过车载触摸屏、微信小程序、官方网站等各种渠道予以公示,当车辆即将充电完成时、完成充电时,车主均会收到短信提醒通知。故该公司认为其收取超时占用费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明码标价要求,不同意消费者的退费诉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超时占用费针对的是用户在充电完成之后未及时驶离而是继续将充电桩当作停车位占用的情形,是为了促使消费者充完电后能及时挪车,提高充电桩的利用率和消费者的用户体验。收取充电费和超时占用费是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是作为超时占用充电桩应支付的对价,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不是行政罚款,价格的高低受市场供求关系和生产经营成本等因素影响。汽车企业在充电桩的收费告示、车载触摸屏以及官网中已经告知了超时占用费及其收费标准,消费者对于超时占用费的产生以及标准收费是有充分认知的,故其要求退还费用的诉求难以支持。

  湛江市消委会提醒各新能源汽车企业,充电服务开始前应明确告知消费者关于电费和超时占位费的相关信息,包括收费标准、计算方式等,要有明确的收费提醒和标识,以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在此,也建议广大新能源车主,在使用充电桩充电前,要仔细阅读充电桩收费须知,充电完成后及时驶离,防止产生不必要的费用。如果遇到不合理的收费,在与商家协商无果后可通过12345平台或向当地消委会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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