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药品安全巩固提升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2024.12.4

发布日期: 2024-12-04 10:14:23 来源: 南方+ 字体大小:

  今年以来,在湛江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践行“四个最严”要求,持续深入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加大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夯实筑牢药品安全底线,查处了一批案件,有力震慑了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吴川市某医药连锁店执业药师不在岗时未挂牌告知并销售处方药案

  2024年8月9日,吴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吴川市某医药连锁店执业药师不在岗,但现场未挂牌告知。店员王某表示执业药师林某2024年8月8日和8月9日因事请假离岗。执法人员检查该店的销售记录,发现该店于2024年8月8日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了处方药“氧氟沙星滴眼液”。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发出《吴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4年8月16日前按要求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要挂牌告知,并且不得销售处方药。2024年8月20日,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吴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徐闻县曲界镇某卫生站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3年12月25日,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徐闻县曲界镇某卫生站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卫生站内有一批“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现场作出警告并下达了《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1月3日,执法人员再次进行检查,发现该卫生站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仍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经执法人员责令改正仍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遂溪县某商务公寓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2024年4月18日,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执法程序对遂溪县某商务公寓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3瓶“PAKEWEI皇室香薰洗发露”和1瓶“尚颜®柠檬香水沐浴露”。执法人员通过国家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平台查询,上述两款化妆品均未检索到相关备案信息。

  经查,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从轻处罚:没收3瓶“AKEWEI皇室香薰洗发露”和1瓶“尚颜®柠檬香水沐浴露”,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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