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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本网
  • 发布日期: 2020-08-21
  • 信息名称: 企业名称变更后,原印有旧标识信息的包装能否继续使用?如何处理?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分  类: 常见问题

企业名称变更后,原印有旧标识信息的包装能否继续使用?如何处理?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名称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其产品包装上的相关标识信息要及时更新,原印有旧标识信息的包装不可再用,为防止浪费,可对旧包装的标识信息作必要技术处理,更新为新的标识信息后可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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