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对产品销售者的义务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其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最后,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如果销售者没有履行这些义务,将可能被产品质量监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以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甚至可能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