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的“4 标签的形式”明确:“根据化妆品的化妆品包装形状和/或体积,可以选择以下标签形式:a) 印或粘贴在化妆品的销售包装上;b)印在与销售包装外面相连的小册子或纸带或卡片上;c)印在销售包装内放置的说明书上。”《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3年第10号)明确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将产品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按要求通过统一的网络平台报送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