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后12月31日前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3年第10号)规定:应当自备案之日起,每满4年重新确认产品备案信息;不再生产的,企业应当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2021年5月1日后,普通化妆品的备案人应当每年向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进口情况,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