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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2026年“五一”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日期: 2026-04-24 16:27:18 来源: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全市各相关经营者:

  2026年“五一”假期临近,为维护节日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透明、放心的消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市住宿、餐饮、旅游、零售、出行及停车服务等相关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强化守法意识履行主体责任

  各经营者应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合理用好自主定价权,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利用节日期间供需变化实施价格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市场价格总体平稳。

  二、科学合理定价杜绝价格操纵

  各经营者应综合考虑经营成本、市场供需及服务品质等因素制定价格,不得借节假日之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哄抬价格或串通涨价。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平台规则,强行限定交易价格、附加不合理条件。

  三、严格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

  所有商品和服务均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做到价目齐全、标识醒目、内容真实。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如虚构原价、虚假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

  (一)住宿行业

  1. 酒店、宾馆、民宿、公寓等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及网络预订平台公示当日客房价格,价格变动应及时更新。已通过预订平台确认的订单,不得在消费者入住时临时加价或附加不合理费用。

  2. 在网络页面以“划线价”“参考价”等形式进行价格比较的,必须真实准确说明划线价的含义、来源及依据,不得无正当理由在促销前临时显著提高划线价作为折价基准。

  3. 提供客房服务的同时收取押金、清洁费等附加费用的,应在消费者预订前明确告知收费标准及退还条件。

  (二)餐饮服务

  1. 餐厅、酒楼、大排档、小吃店等应通过菜单、点餐牌、电子屏幕或实物模型等形式清晰标示菜品名称、计价单位、价格及规格。海鲜、河鲜等价格较高食材,必须以“元/500克”“元/只”“元/份”等明确单位、具体价格标示,不得使用“时价”“面议”等模糊表述。

  2. 同一菜品在同一经营场所不得出现“两套价格”(如菜单与结账单不一致)。实行餐后结算的,应在结账前主动提供消费清单,列明品名、数量、单价及总金额。

  3. 对米饭、纸巾、茶水、调味料、小食、一次性餐具等单独计费项目,应事先明码标价并提醒消费者,由消费者自愿选择,不得强行搭售或变相强制消费。提倡“先计价、后消费”模式,避免结账纠纷。

  (三)旅游观光

  1. 旅游景区(点)应在入口处、售票窗口或线上购票平台显著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及优惠政策,旅游景区内交通(观光车、缆车、游船等)、导游讲解、游乐设施等服务项目应单独明码标价。

  2.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及停车场,必须严格执行规定标准,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

  3. 景区内及周边的商店、拍照点、租赁服务等经营者,均应明码标价。

  (四)商品零售

  1. 商场、超市、特产店、纪念品商店等销售节日特色商品(如本地特产、文创产品等)时,必须按规定标示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商品标价签应醒目、不遮挡。

  2. 开展促销活动(如打折、满减、赠品等)的,应当真实准确标示活动期限、规则及折价基准。不得通过虚假“清仓”“甩卖”“最低价”等误导性宣传诱骗消费者,不得先提价后打折。

  3.  鼓励经营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购物小票或电子凭证,便于价格核对和消费维权。

  (五)出行及停车服务

  1.出租车、网约车及客运车辆应严格执行计价标准,不得加收未标明的费用。

  2.各类停车场(含政府定价、指导价及社会资本停车场)须在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免费时长,不得擅自提价、串通涨价或收取未公示的费用。

  4. 占道临时停车泊位应按核定区域、时段和标准收费,不得在免费时段或免费区域内违规收费。

  四、发挥行业自律共建诚信市场

  各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加强对会员单位的引导和监督,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行业价格自律。鼓励经营者主动公示服务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共同提升我市节日消费满意度。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市场巡查和抽查力度,密切关注相关投诉举报及舆情动态,对经提醒告诫仍拒不整改、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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