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彰显知识产权严格保护司法导向,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现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一批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案例。案例涵盖商标侵权、地理标志保护,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等多个领域,通过以案释法,展现了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湛江法院有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新作为、新成效。
一、黄某某、马某1、马某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明知假冒仍仓储引流,雇佣他人电商售假全链条获刑
基本案情
黄某某从2024年8月初开始,明知“阿杰”销售假冒“金九”“美心”“广州酒家”“半岛”等注册商标的月饼,仍接受“阿杰”的雇佣,负责联系某物流仓库存放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月饼,并整理订单。后黄某某向“阿杰”购进上述月饼自行销售,还雇佣马某1和马某2在“闲鱼”等电商平台进行引流、销售。经统计,黄某某销售金额为1253102元,马某1、马某2的销售金额为658311元。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黄某某、马某1、马某2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判处罚金合计十七万元。
典型意义
行为人明知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接受雇佣参与仓储、订单整理等环节,后又自行购进并销售该假冒商品,并雇佣他人在电商平台进行引流销售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中,行为人的销售金额及被雇用人员的销售金额均应计入犯罪数额,依法予以惩处。
二、梁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筑牢农村市场监管防线,货值并计惩罚牟利侥幸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梁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采购假冒飘柔牌、海飞丝牌、潘婷牌、沙宣牌、清扬牌、力士牌洗发水,以及假冒力士牌、舒肤佳牌沐浴露,销售至部分乡镇、农村的小超市、副食店。截至2023年3月22日,梁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洗发水、沐浴露共计77014元,非法获利约30000 元,尚未销售的假冒洗发水、沐浴露价值为175666元。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对净化农村消费市场、筑牢基层监管防线、维护农村群众权益具有重要示范价值,明确了即使是农村小型经营场所,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采购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洗发水、沐浴露等日化用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同时已售与未售商品的货值金额应当合并计算定罪处罚。
三、广东农垦红江农场有限公司与湛江市某鲜果商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
——“红江橙”地理标志遭批量仿冒,法院“首案示范+类案调解”模式促成59案圆满化解
基本案情
“廉江红橙”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享誉全国,“红江橙”系廉江红橙中的知名优良品种。广东农垦红江农场有限公司系“红江橙”商标的权利人,发现辖区内多家水果商行、超市未经许可,在普通橙子包装上突出使用“红江橙”标识,易使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遂批量起诉59家商户,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涉案总额172万元。法院受理后,考虑到被告均为小微经营主体,迳行判决易激化矛盾、影响民生。承办法官实地走访商户,摸清经营规模、销售渠道与实际困难,组织集中沟通,释明商标侵权法律后果,引导原告摒弃“高额索赔”思维,兼顾品牌维权与市场主体生存。法院创新“首案示范+类案批量”调解模式,选取代表性商户先行调解,确立差异化赔偿标准,再以示范方案推进全案化解,最终促成全部59家被告与原告达成和解,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廉江红橙”的批量商标侵权纠纷。法院创新“示范引领、批量化解”机制,既依法保护地理标志品牌价值,又充分考量小商户生存发展,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产业效果统一。
四、A公司诉陈某、B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驰名商标强保护,规制恶意攀附“喜茶”品牌行为
基本案情
A公司系“喜茶”注册商标权人。陈某注册“喜满茶”商标,B公司在门店招牌、包装、线上推广中突出使用“喜满茶”标识,并登记为企业名称。A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认定驰名商标、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
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喜茶”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广泛宣传、全国及海外市场布局,拥有巨大市场份额与极高知名度,认定“喜茶”商标为驰名商标;“喜满茶”完整包含“喜茶”文字,呼叫、含义高度近似,公众易产生混淆,侵害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B公司将“喜满茶”登记为企业字号,未对在先驰名商标履行合理避让义务,构成不正当竞争;陈某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并主导实施。据此,判令陈某、B公司停止侵害“喜茶”商标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B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且新名称不得含有“喜茶”或近似字样。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严格遵循驰名商标按需认定、个案认定、强化保护原则,严厉打击“傍名牌、搭便车”等侵权行为。裁判明确,将他人驰名商标核心文字嵌入标识并登记为企业字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本案有力维护品牌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彰显法院从严保护知识产权、规制恶意混淆行为的司法导向。
五、袁隆平科技公司诉某隆平公司、欧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保护知名姓名与字号,禁止攀附“隆平”品牌搭便车
基本案情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第6441351号“隆平”注册商标。该公司发现某隆平公司将“隆平”登记为企业字号,成立某隆平公司。袁隆平科技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
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隆平”二字与袁隆平院士姓名直接对应,经袁隆平科技公司长期使用已成为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企业字号,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某隆平公司与袁隆平科技公司同属农业相关领域,擅自使用“隆平”作为企业字号,主观上具有攀附故意,易导致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某隆平公司股东欧某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判令某隆平公司停止侵权并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隆平”字样;某隆平公司与欧某连带赔偿袁隆平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能对抗在先合法权利,即使工商核准登记,若擅自使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姓名、字号,仍构成不正当竞争。裁判进一步强调,与名人姓名高度关联的品牌字号,应给予更强司法保护。同时明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承担财产独立举证责任,对规范企业登记、引导诚信经营、保护民族知名品牌具有重要示范价值。
六、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诉孙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售卖VIP共享账号破坏会员付费模式,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系“天眼查”产品运营方,为第17028373号“天眼查”商标权利人,其通过会员付费模式提供企业信息查询服务,用户协议明确禁止账号出租、售卖、共享,该约定系大数据行业普遍遵循的商业规则。孙某在淘宝开设店铺,销售“天眼查VIP共享”等商品,以低价共享账号形式,使他人无需付费即可使用天眼查付费功能。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孙某通过共享账号破坏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会员运营模式与盈利体系,造成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会员收入受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行业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根据天眼查产品的知名度、孙某的过错程度等情况综合认定,判决孙某停止侵权及向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2万元。
典型意义
大数据信息服务行业中,平台通过会员付费模式提供增值服务,并约定会员账号仅限本人使用,系普遍遵循的商业规则。被告以销售“VIP共享”账号的方式,破坏原告会员运营体系,攫取本应属于原告的交易机会与会员收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武汉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湛江市某酒店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生效判决后持续侵权产生新事实,权利人可再次起诉
基本案情
案外人深圳市某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丹枫白露”商标专用权人,经其持续在酒店服务业中使用,前述商标及与之同名的企业名称积累相当市场声誉。湛江市某酒店有限公司作为在后成立的同业经营者,擅自使用“枫丹白露”标识开展经营,案外人为此向深圳中院起诉,该案历经一、二审及再审,认定被告前述行为容易致使相关公众误认被告提供的服务来源于案外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及赔偿50万元。被告在前案判决生效后仍使用“枫丹白露”标识经营,原告武汉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案外人授权将该持续侵权行为诉至法院。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在前案判决生效后未停止侵权,既对原告及案外人的商标权益造成新的损害,亦使得被告获取新的侵权利益,产生新的侵权事实。原告所提诉讼与前诉纠纷所涉主体、诉讼请求之间形成本质区别,不属于重复起诉。法院考虑被告持续侵权的形式及过错等情况,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及赔偿11万元。
典型意义
擅自使用与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及商标相似的标识开展同业经营,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若经生效判决认定,行为人仍不停止前述侵权行为,权利人可就该持续侵权行为再次起诉。
八、廉江市XX电器有限公司侵犯“电热水壶”外观设计专利权重复侵权案
——行政裁决后再次生产销售,重复侵权列入失信名单并处罚款
请求人广东XX电器有限公司是名称为“电热水壶(YD-1830)”、专利号为ZL202230460283.3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请求人发现廉江市XX电器有限公司(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电热水壶产品涉嫌侵权,遂于2025年初提出处理请求。
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理,于2025年6月19日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请求人构成专利侵权,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裁决送达后,被请求人签收但未实际履行。2025年8月,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仍在持续生产侵权产品,遂再次请求处理。经执法部门现场检查,在被请求人仓库内查获涉案侵权电热水壶约420台。经核实,这些产品均为初次行政裁决作出后生产的,属于新的违法行为。
鉴于被请求人在行政裁决生效后,拒不履行并实施新的侵权行为,构成重复侵权,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理: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被请求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二、依据《广东省专利条例》关于重复侵权的罚则,对被请求人的新的侵权行为处以罚款。
本案中,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请求人的第二次重复侵权行为,即重复、恶意侵权法予以严厉惩处,不仅有效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更传递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态度,为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九、湛江市霞山区XX建筑材料厂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腻子粉“德高XX”完整含注册商标,混淆来源构成侵权
2025年7月8日,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XX(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的举报,依法示证对湛江市霞山区XX建筑材料厂(当事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员工正在生产腻子粉,经营场所内有“德高XXTM”“德高XTM”等标识的腻子粉共计700包。上述腻子粉经XX(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授权人现场鉴定,均不是XX(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涉嫌侵犯其公司的第258846XXX号商标专用权。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腻子粉外包装标注的“德高XXTM”或“德高XTM”标识完整包含了XX(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较强的第258846XXX号注册商标“德高”,“德高XXTM”和“德高XTM”并未形成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区分的新含义。普通消费者在选购建材时,通常以“德高”作为核心记忆点,对后缀差异的辨识度较低,“德高XXTM”和“德高XTM”以“德高”为起首,结合德高知名度,相关公众易将“德高XXTM”和“德高XTM”视为德高品牌的系列产品,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廉江市XX服饰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网售假冒“中国之队”球服,追根溯源移交外地查处
2025年2月18日,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省局转发线索,反映廉江市XX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销售侵犯中国足球协会“中国之队图形(注册号110356772)”商标专用权产品。
经查,当事人从2023年11月起在淘宝天猫《XXX旗舰店》店铺开始销售印有“中国之队图形”的18-25款中国队足球服,当事人是在网店上接到订单后再从广州天河新佰佳广州XX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购进足球服套装服饰进行销售,现场无库存侵权球衣,其中标有“中国之队图形”足球服套装691套,违法经营额为:35932.00元,违法所得11056.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20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1056.00元。
此外,对于案件中涉及的卖家广州XX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由于该公司在广州市不属于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交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来源: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