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零售企业及相关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零售行业市场价格秩序,切实维护零售商供应商双方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对全市零售商(特别是大中型超市、连锁卖场)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 严格依法合规经营,杜绝违规收费。
各零售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利用自身渠道优势或市场支配地位,向供应商(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本地农产品企业)收取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
二、 严格落实明码标价,确保收费透明。
各零售商向供应商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时,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所有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价标准、收费依据等必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或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标示。严禁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严禁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或降低服务质量,严禁通过虚假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方式实施价格欺诈。
三、 规范合同交易行为,保障货款结算。
各零售商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时,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严禁利用优势地位随意延长账期、无故拖欠或克扣供应商货款。
四、 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清退退费。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零售商应当立即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函要求,全面开展内部收费项目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违规收费、不合理收费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并主动整改。
五、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从严从重查处。
各零售商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履行价格合规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适时联合商务等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经本提醒告诫后仍拒不整改、顶风违法的企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查处。
请各零售商严格自律,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共同营造公平、透明、诚信的零供交易环境。欢迎广大供应商和社会各界对零售商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相关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供稿、校对:价监竞争科
审核: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