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中秋、国庆双节临近,为规范节日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透明、放心的消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市住宿、餐饮、零售、出行及停车服务等相关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强化守法意识 履行主体责任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合理用好自主定价权,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利用节日期间供需变化实施价格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市场价格总体平稳。
二、科学合理定价 杜绝价格操纵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综合考虑经营成本、市场供需及服务品质等因素制定价格,不得借节假日之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哄抬价格或串通涨价。
三、严格明码标价 禁止价格欺诈
所有商品和服务均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做到价目齐全、标识醒目、内容真实。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如虚构原价、虚假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
(一)住宿行业
1.各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及网络预订平台公示当日客房价格,价格变动应及时更新。已通过预订平台确认的订单,应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消费者入住时临时加价或附加不合理费用。
2.在网络页面以“划线价”“参考价”等形式进行价格比较的,必须有真实来源及依据,不得无正当理由在促销前临时显著提高划线价作为折价基准。
(二)餐饮服务
1.各经营者应通过菜单、点餐牌、电子屏幕或实物模型等形式清晰标示菜品名称、计价单位、价格及规格。
2.对米饭、纸巾、茶水、调味料、小食、一次性餐具等单独计费项目,应事先明码标价并提醒消费者,由消费者自愿选择,不得强行搭售或变相强制消费。提倡“先计价、后消费”模式,避免结账纠纷。
(三)商品零售
1.各经营者销售节日特色商品(如本地特产、文创产品等)时,必须标示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
2.各经营者在节日期间,应自觉维护粮油肉蛋果蔬等重要民生商品以及应节商品价格秩序,做到明码标价。严禁趁节日期间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强制搭售、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出行及停车服务
1.各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计价标准,不得加收未标明的费用。
2.各类停车场(含政府定价、指导价及社会资本停车场)须在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免费时长。
3.占道临时停车泊位应按核定区域、时段和标准收费,不得在免费时段或免费区域内违规收费。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相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一经发现查实,将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并依法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