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考前培训机构、考务公司等经营主体:
为规范我市“考公考编”考前培训服务市场秩序,促进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对全市“考公考编”考前教育培训、考务公司等经营主体作如下合规经营提示:
一、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严格规范广告宣传行为
严禁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考生;不得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广告;广告中不得含有“包过”“保过”“保上岸”“保录取”“快速提分”“内部名额”“押题”等内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面试考官参与培训;不得虚构与公务员主管部门、人事考试机构、高等院校的合作关系;不得以“人生的尽头是考编”等话术制造焦虑情绪,传播错误价值观;不得利用公务员主管部门、人事考试机构及往届学员、已录用人员等受益者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所有线上线下广告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并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严格规范市场竞争行为
恪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严禁虚构机构师资、夸大培训效果、作出"保过""押题"等考试效果承诺;不得实施诋毁同业、刷单炒作流量、组织"职业考生"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按照《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相关要求,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实施虚构原价、虚假折价等价格欺诈行为。
五、严格规范合同行为
规范服务合同文本,不得以合同、通知、声明、告示、会员须知、报名协议等形式,设置"不予退费、概不负责"等不公平格式条款。培训服务的权利义务、收费标准、课时安排、退费规则、违约责任,必须书面化、透明化、具体化,不得模糊表述、隐性设限;不得以"未通过考试"为由拒绝或拖延履行退费承诺。
六、严格规范信息公示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依法依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和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履行公示义务。
请全市“考公考编”考前教育培训、考务公司等经营主体对照上述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市场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广大消费者若发现相关机构存在广告、价格、合同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线索,请及时拨打0759-12315或0759-1234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