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赤坎上阳网络服务中心等15户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名单详见附件)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经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参照《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构成自行停业的事实。我局于2020年2月14日起连续六十日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及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发布《湛江市赤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个人独资企业)》。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决定吊销湛江市赤坎上阳网络服务中心等15户企业的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后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向我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不服上述处罚决定的企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湛江市赤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