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赤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农民专业合作社)

发布日期: 2021-06-15 11:51:17 来源: 本网 字体大小:

  湛江金鑫龟鳖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当事人)开业后,已经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所指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1年3月25日通过EMS邮政快递向当事人邮寄《湛江市赤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2021年3月31日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及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发布《湛江市赤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所依据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后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向我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不服上述处罚决定的企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湛江市赤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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