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现将我局制定的成品油、车用尿素水溶液、危险化学品等3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予以通告。
附件:1.湛江市成品油、车用尿素水溶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湛江市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3日
附件1:
湛江市成品油、车用尿素水溶液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经营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抽查数量:每款产品抽取2组样本,第1组用于检验,第2组用于备样。每组样本需抽取样品数量如下表所示:
(一)车用汽油、车用柴油、船用燃料油抽样方法如下:在生产企业(油库)抽样时,按GB/T 4756-2015《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规定的方法抽取样本;在加油站或燃油供应船舶或燃油供应车辆抽样时,直接在加油机加油枪或加油管出口处(或取样处)随机抽取样本。抽取样本前,通过油枪或油管将至少4L油品放出,清洗加油管,避免加油管污染样品;同时清洗取样罐至少3次。将抽取的样品密封,贴上样品标签,加封封条,检样由抽样人员带回承检机构,备样封存于被抽样市场主体。
(二)车用尿素水溶液抽样方法如下:按产品独立包装直接抽取。将抽取的样品密封,贴上样品标签,加封封条,检样由抽样人员带回承检机构,备样封存于被抽样市场主体。
二、主要检验项目及检验项目属性划分
(一)车用汽油
(二)车用柴油
(三)船用燃料油(内河船用燃料油)
(四)车用尿素水溶液
注: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三、判定规则
(一)依据标准
GB 17930-2016 车用汽油
GB 19147-2016 车用柴油
GB 19147-2016 车用柴油 第1号修改单
GB 17411-2015 船用燃料油 第1号修改单
GB 29518-2013 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AUS32)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Ⅵ 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8〕218号)
(二)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抽取的样本所检项目未检出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优于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如相应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指标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说明;
当被检样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时,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判定;
当被检样品标签标识中执行标准信息和产品类别信息不明或有误,影响检测和判定时,可根据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同时结合产品特点等信息判断和选择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相关说明;
按照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定。
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
附件2:
湛江市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经营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抽查数量:每款产品抽取2组样本,第1组用于检验,第2组用于备样。每组样本需抽取样品数量如下表所示:
将抽取的样品密封,贴上样品标签,加封封条,检样由抽样人员带回承检机构,备样封存于被抽样市场主体。
二、主要检验项目及检验项目属性划分
(一)工业甲醛溶液
(二)变性燃料乙醇
(三)溶解乙炔
注: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三、判定规则
(一)依据标准
GB/T 9009-2011 工业用甲醛溶液
GB 6819-2004 溶解乙炔
GB 18350-2013 变性燃料乙醇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二)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抽取的样本所检项目未检出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优于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如相应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指标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说明;
当被检样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时,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判定;
当被检样品标签标识中执行标准信息和产品类别信息不明或有误,影响检测和判定时,可根据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同时结合产品特点等信息判断和选择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相关说明;
按照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定。
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