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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水洗羽绒羽毛、校服(含衬衫)、鞋类产品等3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2-09-13 15:47:39 来源: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现将我局制定的水洗羽绒羽毛、校服(含衬衫)、鞋类产品等3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予以通告。

  附件:1.湛江市水洗羽绒羽毛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湛江市校服(含衬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3.湛江市鞋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3日      

  附件1

  湛江市水洗羽绒羽毛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者的待销售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180g,其中150g作为检验样品,30g作为备用样品。

  二、主要检验项目及检验项目属性划分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强制性

非强制性

重要项

较重要项

次要项

1

成分分析(含绒率、杂质含量、薄片含量、鸡毛含量、损伤毛含量、异色毛含量、羽枝含量、绒毛丝含量、长毛片含量)

GB/T 10288-2016 5.1

2

鹅毛绒含量

GB/T 10288-2016 5.2

3

蓬松度

GB/T 10288-2016 5.3

4

耗氧量

GB/T 10288-2016 5.4

5

残脂率

GB/T 10288-2016 5.6

6

气味

GB/T 10288-2016 5.7

7

pH值

GB/T 10288-2016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三、判定规则

  (一)依据标准

  GB/T 17685-2016《羽绒羽毛》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二)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抽取的样本所检项目未检出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优于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如相应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指标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说明;

  当被检样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时,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判定;

  当被检样品标签标识中执行标准信息和产品类别信息不明或有误,影响检测和判定时,可根据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同时结合产品特点等信息判断和选择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相关说明;

  按照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定。

  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

  

  附件2

  湛江市校服(含衬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经营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抽查数量:每款产品抽取2组样本,第1组用于检验,第2组用于备样。每组样本需抽取样品数量如下表所示:

产品类别

第1组数量

第2组数量

中小学生校服

1件/条/套

1件/条/套

  二、主要检验项目及检验项目属性划分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强制性

非强制性

重要项

较重要项

次要项

1

纤维含量(套)

GB/T 29862

相应产品标准

2

甲醛含量(套)

GB 18401、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3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套)

GB 18401、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4

pH值(套)

GB 18401、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5

耐水色牢度(套)

GB 18401、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6

耐酸汗渍色牢度(套)

GB 18401、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7

耐碱汗渍色牢度(套)

GB 18401、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8

耐干摩擦色牢度(套)

GB 18401、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9

耐湿摩擦色牢度(套)

GB 31701

相应产品标准

10

耐光色牢度(套)

相应产品标准

11

起球(套)

相应产品标准

12

使用说明(标示)

GB/T 5296.4

相应产品标准

  注: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三、判定规则

  (一)依据标准

  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GB/T 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GB/T 31888-2015《中小学生校服》;

  DB44/T 883-2011《广东省学生服质量技术规范》;

  SZJG 16-2013《中小学生校服质量要求》;

  GB/T 22854-2009《针织学生服》;

  GB/T 23328-2009《机织学生服》;

  GB/T 2662-2017《棉服装》;

  FZ/T 81004-2012《连衣裙、裙套》;

  GB/T 22853-2009《针织运动服》;

  GB/T 22853-2019《针织运动服》。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二)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抽取的样本所检项目未检出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优于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如相应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指标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说明;

  当被检样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时,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判定;

  当被检样品标签标识中执行标准信息和产品类别信息不明或有误,影响检测和判定时,可根据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同时结合产品特点等信息判断和选择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相关说明;

  按照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定。

  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

  

  附件3

  湛江市鞋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双,其中2双作为检验样品,1双作为备用样品。

  二、主要检验项目及检验项目属性划分

  (一)橡塑凉、拖鞋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强制性

非强制性

重要项

较重要项

次要项

1

拉伸强度

HG/T 3086-2011

2

拉断伸长率

HG/T 3086-2011

3

硬度

HG/T 3086-2011

4

磨耗量

HG/T 3086-2011

5

压缩变形

HG/T 3086-2011

6

视密度

HG/T 3086-2011

7

屈挠

HG/T 3086-2011

8

帮带拔出力

HG/T 3086-2011

9

粘合强度

HG/T 3086-2011

10

标签标识

HG/T 3086-2011

  (二)塑料鞋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强制性

非强制性

重要项

较重要项

次要项

1

外观质量

GB/T 3903.5

2

成鞋耐折性能

GB/T 3903.1

3

耐黄变性能

HG/T 3689 A法

4

硬度

GB/T 3903.4

  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三、判定规则

  (一)依据标准

  HG/T 3086-2011 橡塑凉、拖鞋

  T/WCSLX 01-2019《塑料鞋》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二)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抽取的样本所检项目未检出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优于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如相应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指标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说明;

  当被检样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时,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判定;

  当被检样品标签标识中执行标准信息和产品类别信息不明或有误,影响检测和判定时,可根据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同时结合产品特点等信息判断和选择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相关说明;

  按照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定。

  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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