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现将我局制定的《湛江市普通混凝土用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予以通告。
附件:湛江市普通混凝土用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4日
附件
湛江市普通混凝土用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抽查产品
普通混凝土用砂
二、检验依据
JGJ 52-2006《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GB 6566-20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三、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
四、抽查区域:
湛江市各城乡生产领域。
五、抽样
随机抽取10kg样品,检样和备样各5kg,一组由抽样人员带回检验用,另一组封存在生产企业。
5.1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六、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其中,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存在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七、异议处理复检
7.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7.2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应采用备份样品进行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