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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规范管理和安全使用应知应会

发布日期: 2024-03-14 10:03:31 来源: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特种设备应知应会编前语

  【编前语】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一再强调要统筹发展和安全。特种设备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是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支撑。特种设备安全关乎人的生命安全,关乎财产安全,关乎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知识的科普,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刊特种设备的有关科普知识,希望相关单位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高度重视特种设备安全,推动全社会形成安全第一的意识和文化。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内部培训和监督,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一部分:特种设备常识

  一、什么是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可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网站(网址https://www.samr.gov.cn/tzsbj/)查询。

  二、适用范围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

  三、监察及其他部门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奋勇分局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湛江检测院负责湛江行政区域内机电类、承压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负责进口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检验、大型游乐设施设备及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检验检测工作。

  四、使用单位主要义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其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节能负总责。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义务如下:

  (一)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

  (二)建立并且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

  (三)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采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四)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建立人员管理台账,开展安全与节能培训教育,保存人员培训记录;

  (五)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设备注销时交回使用登记证;

  (六)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及技术档案;

  (七)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八)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 (检定、校准,下同)、检修,及时提出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申请,接受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并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九)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发生事故及时上报,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等;

  (十)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必要的投入;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五、销售、出租单位的职责

  (一)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二)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部分:规范管理和安全使用基本要求

  一、购     置

  (一)购置国内、外生产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国内生产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必须是持有我国特种设备监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二)购置国外生产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应是通过了我国有关技术机构型式试验或进口后有可能通过型式试验的,投入使用前应通过型式试验。

  二、安装、维修和改造

  (一)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和改造,必须由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特种设备许可证的单位进行。

  (二)电梯的安装、维修和改造、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三、使用登记一般要求

  (一)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二)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三)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四)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五)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四、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安全节能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节能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需要设置时)和相关人员岗位职责;

  (2)特种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有关记录制度;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锅炉能效测试申请实施管理制度;

  (4)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

  (6)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修理、报废等管理制度;

  (7)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8)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9)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

  (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设备运行特点等,制定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一般包括设备运行参数、操作程序和方法、维护保养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巡回检查和异常情况处置规定,以及相应记录等。

  五、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数量、种类等配备相应持证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具体要求详见《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

  六、落实“两个规定”

  根据《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分级负责的责任体系,有效运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落实主体责任。使用“广东省特种设备企业自主管理平台”认领设备,配备(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

  七、定期检验

  (一)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以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二)移动式(流动式)特种设备,如果无法返回使用登记地进行定期检验的,可以在异地(指不在使用登记地)进行,检验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检验报告(复印件)报送使用登记机关;

  (三)定期检验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特种设备管路连接、密封、附件(含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仪器仪表等)和内件安装、试运行等工作,并且对其安全性负责;

  (四)检验结论为合格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参数使用特种设备。

  八、维护保养与检查

  (一)经常性维护保养

  (1)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状况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作出记录,保证在用特种设备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2)法律对维护保养单位有专门资质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维护保养。鼓励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化、社会化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二)定期自行检查

  (1)为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特种设备的类别、品种和特性进行定期自行检查。

  (2)定期自行检查的时间、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及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

  (三)试运行安全检查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开展设备运营前的试运行检查和例行安全检查,对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并且作出记录。

  九、建立技术档案

  (一)建立特种设备总台账和明细账。

  (二)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即一设备一台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资料包括:

  (1)使用登记证;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3)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5)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6)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7)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记录;

  (8)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

  (9)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

  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档案包括锅炉能效测试报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等。

  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使用地保存(1)、(2)、(5)、(6)、(7)、(8)、(9)规定的资料和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档案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以便备查。

  十、定期安全教育与培训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并作记录(建议每月至少组织一次)。

  十一、应急预案及定期演练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或在综合应急预案中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内容,每年至少演练一次,并且作出记录。

  十二、设备报废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十三、事故处理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单位负责人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三部分:法律责任(《特种设备安全法》摘录)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附录:有关网址及服务联系方式

  特种设备监管业务办理程序、要求及办理所需表格请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www.gdzwfw.gov.cn/)-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所有检验业务办理程序及要求可登录:

  ①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http://www.gdsei.org.cn/

  ②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湛江检测院https://www.gdsei.org.cn/sub/subindex.aspx?subid=19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服务窗口

  地址: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北路15号(湛江商务大厦)

  业务: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及变更办理;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业务咨询电话:0759-3197163、3223558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湛江检测院

  地址:湛江市开发区乐宾路7号

  业务:承担湛江地区的特种设备法定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电梯起重机械监督检验(首检)和定期检验,厂内车首检和定期检验;安全阀维修和定期校验。同时,开展危化品常压罐车罐体及常压压缩罐检验、锅炉水(介)质监测抽查等业务。

  受委托,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等告知业务。

  咨询电话:0759-3153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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