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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公共电子屏广告活动提醒告诫书

发布日期: 2024-04-30 16:32:36 来源: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湛江市各类拥有公共电子屏的市场主体:

  为了维护公共电子显示屏的正常使用和公共秩序,加强广告信息发布管理,我局现就规范商业广告活动提醒告诫如下:

  1、各公共电子屏拥有者和广告内容发布者为广告内容的第一责任人,各市场主体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规,发布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履行广告发布前审查义务。

  2、对发布的商业广告或促销等商业宣传行为,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严禁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党的二十大相关决议、党的二十大,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开展商业广告宣传活动。

  4、严禁在商业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中国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工会、残联、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标志标识。

  5、严禁在商业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6、严禁使用“特供”“专供”等商业广告宣传用语。

  7、严禁利用商业广告歪曲党的历史或者宣扬历史虚无主义。

  8、严禁在商业广告中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思想,不得含有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职业歧视等内容。

  9、严禁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10、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广告。

  11、严禁商业广告中出现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内容,以及使用不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行为。

  12、严禁商业广告中含有淫秽、色情、暴力、赌博、迷信、“软色情”等内容。

  13、严禁违法违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以及亚运会等重大国际体育赛事特殊标志发布商业广告。

  14、严禁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违法失德艺人作为商业广告代言人。

  15、严禁发布任何形式的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商业广告。

  16、严禁设计、制作、发布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

  17、严禁发布未经审查批准的医疗、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药、兽药等商业广告。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18、严禁发布未取得预售(销售)许可的房地产商业广告。

  19、严禁发布非法集资商业广告。

  20、严禁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21、严禁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电子屏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22、严禁发布其他虚假违法广告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广告。

  各公共电子屏拥有者和内容发布者要继续落实好广告审核责任或公共电子屏管理者责任,做好做细日常管理,保障设备安全运行,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监管执法工作,及时发现和清理自身存在的违法违规广告内容,主动减小影响。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发现违法违规广告行为及时留存证据,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共同维护全市广告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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