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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市监罚送告〔2024〕2号

发布日期: 2024-09-11 16:52:07 来源: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广东省江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9月6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湛市监罚告〔2024〕ZJ26号),因你单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送达及其他合理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湛市监罚告〔2024〕ZJ26号),内容是:

  根据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麻检检建受【2024】3号),你公司无实际营业地址,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吊销营业执照。经查,你公司无税务登记信息,执法人员(07593586258)多次拨打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陈仪联系电话均无人接听。此外,你公司也因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在2024年7月1日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你公司无真实经营地址,无人员办公,也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以及进行年度报告,上述事实均证明你公司在2023年9月取得开业登记后一直未正常开业,且时间已超过六个月。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行政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湛市监罚告〔2024〕ZJ26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史毅哲、王武鸿     联系电话:0759-3586301 

  联系地址: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怡路16号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湛市监罚告〔2024〕ZJ26号).pdf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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