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湛江市市场监管局从2024年查办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中,筛选并公布一批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食品、侵权、日用商品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领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通过集中公布这些典型案例,曝光一批违法经营者和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将有效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意识,督促经营者守法自律、诚信经营,营造共治共享氛围,进一步助力打造湛江市安全放心的品质消费环境。
案例一
雷州市XX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2024年1月,湛江市市场监管局对雷州市XX加油站销售车用柴油(0号国VI)的抽检,所检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0号VI)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湛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霞山区XX水产品档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5月,霞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霞山区椹川大道南21号新时代综合市场(农贸市场)的湛江市霞山区***水产品档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现场有电子计价秤一台,品牌:“金**”,厂家:广州市XX衡器有限公司总经销。经检测人员现场检定,该称放置1KG(公斤)标准砝码于秤承载器上,按秤上“单价3”按键示值显示为2.1市斤,按秤上“单价2”按键示值显示为2.2市斤,按秤上“单价1”按键示值显示为2.3市斤;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相关规定,霞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雷州市XX超市销售化肥不明码标价案
2024年3月,雷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雷州市XX超市正在销售化肥等产品,经抽查发现其销售的金色复合肥料、凯利丰复合肥料、大量元素水溶肥、中量元素水溶肥料、拉多美复合肥料及颗利圃复合肥料等6种产品均没有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雷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廉江市XX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电饭锅案
2024年7月,廉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依法对廉江市XX电器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现场发现有与投诉举报内容同一型号的PEOREQ®电饭锅,另发现有型号为CFXB-H30A的PEOREQ®电饭锅,标示的生产者名称均为廉江市XX电器有限公司。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廉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湛江市XX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3月,坡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湛江市XX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已售出标称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11日,保质期120天的双汇泡面拍档火腿肠两包,进货价6元/包,售价6.8元/包,获利共1.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坡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湛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1月,麻章区市场监管局对湛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精制猪手粒(规格:10kg/箱,生产日期:2023-12-15)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样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麻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
谢XX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月,廉江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南京铁路运输检察不起诉决定书和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检察意见书依法对谢XX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自2019年8月至2022年10月期间,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羽毛球拍、假冒“”、“”注册商标的羽毛球鞋,仍然从他人处购进后通过微信对外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廉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
湛江市XX农牧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鸡蛋案
2024年1月,霞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蛋特工”注册商标持有人湛江XX**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的举报,依法对霞山区建设路1号机械厂内一铁皮屋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地址为湛江市**农牧有限公司销售鸡蛋的经营场所,现场共有18箱(每箱净重39斤)外包装印有“蛋特工”注册商标的鸡蛋,经湛江XX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现场初步辨认,上述18箱印有“蛋特工”注册商标的鸡蛋涉嫌为侵犯“蛋特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的侵犯“蛋特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鸡蛋进货价是150元/箱,销售价是155元/箱,货值2790元,截止案发日没有售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霞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
坡头区XX车行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坡头区市场监管局对XX车行进行检查,涉案电动自行车被运送到经营场所时外观符合合格证参考图片,后XX车行对涉案电动自行车进行加长鞍座,拆除两侧脚蹬,锂电池改成铅酸蓄电池等改装。经查,XX车行从广西XX车业有限公司购进涉案电动自行车1台,改装好鞍座、脚蹬和电池接头后摆放在经营场所销售,销售价格1599元/台,至发现时未售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湛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坡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
徐闻县XX厨具店销售无3C认证燃气器具案
2024年3月,徐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徐闻县徐城街道东方二路8号徐闻县XX厨具店进行检查,发现销售的精品好太太燃气灶灶无3C认证。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未见生产行为,仓库内发现待销售的精品好太太燃气灶有30台。该厨具店称,上述燃气灶系从他处购入,不生产,无法出示3C认证相关材料。执法人员检查产品外观,亦未发现相关3C标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规定,徐闻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