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餐饮行业快速发展,外卖订餐已成为群众日常消费的重要方式,但部分入网餐饮经营者及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意识淡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仍然存在。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湛江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无证经营、伪造许可证等“幽灵外卖”行为,以及超范围经营、价格欺诈、第三方平台未履行审查义务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着力净化网络餐饮市场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以期警示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及第三方平台引以为戒,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案例一 雷州市某商场未依法备案及未审查入网餐饮服务
提供者许可证案
基本案情及违反法律:2026年4月,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网络销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要求进行检查时发现,辖区内存在一个名为“某外卖”的网络餐饮平台。经查,该平台经营方为某商场,自2021年4月起正式运营该外卖平台,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也未在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备案。所运营的平台共有37家入驻商家,其中16家显示“未营业”,当事人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2026年5月,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商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罚款10000元的处罚。
案例二 湛江市赤坎区某餐饮店无证经营及伪造许可证案
基本案情及违反法律:2026年3月30日,赤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线索,反映某餐饮店涉嫌无证经营并在网络平台上使用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局执法人员对该餐饮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主要从事快餐等热食类食品制售,但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也无法出示平台所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该餐饮店在平台店铺所公示的《营业执照》真实有效,但《食品经营许可证》系伪造。为开设外卖店,该餐饮店于2025年4月在淘宝网店支付39元制作了虚假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于2025年9月起使用该虚假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经营至2026年4月。该餐饮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行为。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赤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已依法将该案移送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处理。
案例三 湛江市某餐饮店价格欺诈案
基本案情及违反法律:2026年3月,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全国12315平台举报线索,反映某餐饮店在抖音平台网店销售团购套餐涉嫌价格欺诈。2026年4月,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抖音团购页面标示八类套餐均标注划线价,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划线价的真实依据及对应交易记录。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12月起在抖音平台销售8个团购套餐项目,无法提供按线上单价销售的真实交易记录。截至案发,不存在按划线价成交的情形,涉案划线价属于无依据、虚构的被比较价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2026年4月,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00元。
案例四 徐闻县某餐饮店无证经营案
基本案情及违反法律:2026年3月18日,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辖区内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在正常营业,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6月起,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美团外卖平台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以经营外卖为主、无堂食。依据平台提供的经营数据,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实际取得经营款项共计4964.65元。执法人员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供进货原材料、场地租金等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合法必要支出凭证,当事人未能提供。经查询信用系统,显示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2026年5月,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964.6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湛江市麻章区某餐饮店超范围经营案
基本案情及违反法律:2026年4月,麻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线上巡查发现,平台内某入网餐饮服务者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仅为“热食类食品制售”,但其网店菜单中展示有“寿司”等多款冷食类食品。执法人员前往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操作台上正在加工制作寿司等冷食类食品,当事人无法提供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许可资质。经查,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该店铺上线平台后开始制作并销售寿司等冷食类食品,至2026年4月当事人主动将店铺下线。当事人制作冷食类食品的违法所得为1542.76元。此外,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及《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麻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2026年5月,麻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以及没收违法所得1542.76元、罚款5000元的处罚。
供稿、校对:执法监督科
审核: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