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示

发布日期: 2022-11-25 17:03:53 来源: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湛办发〔2019〕28号)、《中共湛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湛江市党政部门及中央、省驻湛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湛机编〔2022〕2 号)规定,根据市安委会《关于印发〈湛江市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湛安〔2022〕8 号)的要求,现公示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 25日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序号

部门职责

依据

工作事项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不履职或履职不到

位责任情形

1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4.《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1.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落实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2.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3.依法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4.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5.负责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

1.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市政燃气管网中的公用管道,由燃气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各相关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1.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2.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安全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4.《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33号)

负责对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及检验环节的安全监管,依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

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职责分管落实气瓶及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责任。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职责,未对相应非法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造成重大安全风险或发生事故的。

3

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负责烟花爆竹产品生产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依法严肃查处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行为。

1.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落实各自管理职责。

2.出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不属市场监管部门权责范围。

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4

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1.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及实施细则,核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2.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产品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的相关规定,落实各自管理职责。

2.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不属市场监管部门权责范围。

1.违反相关规定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2.对相应非法、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导致发生重大安全风险或发生事故的。

5

保障劳动安全、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负责生产、流通环节保障劳动安全、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督,依法严肃查处生产经营质量不合格、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1.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落实各自管理职责。

2.出口工业产品质量不属市场监管部门权责范围。

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6

商品交易市场安全生产检查

中共湛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湛江市党政部门及中央、省驻湛有关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职责》 的通知(湛机编〔2022〕2 号)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商品交易市场安全生产检查。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落实各自管理职责。

未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商品市场安全生产检查的。

7

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登记

中共湛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湛江市党政部门及中央、省驻湛有关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职责》 的通知(湛机编〔2022〕2 号)

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登记。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落实各自管理职责。

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的。

8

市场主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中共湛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湛江市党政部门及中央、省驻湛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的通知(湛机编〔2022〕2 号)

1.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

2.对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 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4.依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监督价格收费行为,查处相关价格收费违法行为。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落实各自管理职责。

1.未按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2.未按职责依法督促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3.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纠正的。

4.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予核实并依法处理的。

5.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6.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者违法履行有关行政执

法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

响的。

8

制修订安全生产地方标准

中共湛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湛江市党政部门及中央、省驻湛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的通知(湛机编〔2022〕2 号)

会同有关部门制修订安全生产地方标准。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落实各自管理职责。

未按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安全生产地方标准。

9

燃气、民宿、旅业式出租屋、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校外培训机构、产后母婴康复机构、野战基地等射击活动场所等新兴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燃气等九大行业领域市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湛府办函〔2022〕75 号)

1.采取用户建设专用管道进行直供的,按用户所属行业负责安全监管,具体如下: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2.负责剧本娱乐行业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

3.办理民宿经营主体的商事登记,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4.负责办理旅业式出租屋经营主体的商事登记,引导旅业式出租屋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5.负责办理野战基地等射击活动场所经营主体的商事登记,及时向市文广旅体局、市公安局通报野战基地等射击活动场所相关信息。

6.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相关广告、食品条件保障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7.督促各产后母婴康复机构落实食品经营、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落实各自管理职责。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职责,未对相应非法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造成重大安全风险或发生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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