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与产业有效融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效应,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解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规范湛江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由广东省、湛江市两级财政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三方共同出资。湛江市知识产权局作为基金的主管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选定其中一家共同出资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作为统一管理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主管部门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初始基金总额1500万元,其中省级财政出资500万元、市级财政出资500万元,基金管理人出资500万元。根据上级要求和业务扩展需要,省、市财政和基金管理人逐步加大出资规模(基金管理人前两年出资数额须达到500万元)。
第三条 风险补偿基金用途包括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用以撬动合作机构增加对企业的贷款投放量,补偿合作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产生的部分风险损失,基金管理人管理费以及风险补偿基金日常可能产生的审计、法律等相关费用。风险补偿基金以其总额为限承担风险补偿责任。
第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为符合湛江市产业发展导向和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方向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程序规范,决策科学,择优扶持。
(三)专款专用,严格监督,确保风险补偿基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核销及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采用包括专利、商标、地理标志、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以获得银行授信资金或其他金融机构资金的融资模式。
第六条 申请风险补偿基金扶持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1年以上的企业,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近3年没有出现税收违法行为;
(二)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能按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或相关财务证明;
(三)能够提供资金用途、融资需求说明或项目可行性报告等;
(四)符合湛江市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具备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的能力。
第七条 优先支持以下企业:
(一)获得国家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称号的企业;
(二)近5年内拥有1项(含)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或3项(含)以上有效实用新型专利或3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三)企业生产核心专利获得国家、广东省专利奖的;
(四)拥有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
(五)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
(六)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
(七)获得国家、省、市版权示范单位称号的企业,或产品获得国家、省、市最具价值版权产品称号的企业;
(八)获得知识产权贯标的企业;
(九)符合我市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的、经济效益较好的、具有中长期发展前景的企业。
第八条 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扶持企业库,满足扶持对象范围的企业需入库后方可享受风险补偿扶持。
第九条 企业入库采取定期入库和实时入库。定期入库指基金管理人每半年组织一次企业入库申请,企业根据入库申请要求,提交入库申请材料,经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报基金主管部门确认后,形成入库企业名单。实时入库指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提出融资申请时,同时向基金管理人提交入库申请材料,经基金管理人审查通过后,先行入库获得扶持,基金管理人再向基金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条 被扶持企业通过风险补偿项目获得的融资应按获取融资时明确的用途使用,具体使用情况由放贷的合作机构把关负责。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风险补偿基金进行总体规划和监督。基金管理人对风险补偿基金进行具体运作和管理,基金管理人接受市知识产权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作为风险补偿基金的主管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二)确定风险补偿基金扶持产业方向或支持企业类型、扶持企业名单;
(三)确定合作机构和风险补偿合作协议;
(四)审定风险补偿基金的补偿支出和核销;
(五)基金管理事项的调整和决策;
(六)对风险补偿基金运作进行监督检查,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按照《湛江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促进工作资助办法(试行)》,基金管理人依法获得基金出资费和基金管理服务费。基金出资费为基金池年利息;管理服务费按其服务的企业实际获得合作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额的0.5%计算。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具体运作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开立风险补偿基金专用账户,作为风险补偿基金存放及支出的专用账户;
(二)负责风险补偿基金日常运作、账户管理、基金核算管理工作,保证风险补偿基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率;
(三)建立并维护风险补偿基金扶持企业库;
(四)接受合作机构申报的合作方案并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后提交市知识产权局核准确认;
(五)落实贷后跟踪管理及信息反馈;
(六)组织专家小组对损失款项进行会审、评估,初步评定风险补偿损失及拨付补偿基金;
(六)按要求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风险补偿专项基金季度运营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财政项目的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五条 相关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合作方案和产品方案并申请成为合作机构。基金管理人负责提请市知识产权局,优先选择风险补偿专项基金承担损失额比例较小、杠杆撬动作用较大且可持续发展的合作方案。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同意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与合作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向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六条 合作机构的范围及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或设有分支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的机构。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再保险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
(二)服务效率高,具有专门的服务团队,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能力,承诺放贷总额度达到基金规模的10-20倍;
(三)合作机构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已按要求向基金管理人备案,并通过市知识产权局审核纳入风险补偿基金补偿范围;
(四)按规定及时、准确向基金管理人报送已备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还款情况及相关数据;
(五)按规定尽职尽责追索不良贷款,并做好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 合作机构有针对性开发设计的多元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需要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备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办法,对试点成功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基金管理人进行推广。合作机构一年内没有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经市知识产权局同意,由基金管理人与其解除合作关系。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基金采取风险分担的方式运作,如支持项目发生风险损失,则实际损失资金由风险补偿基金、合作机构按比例共同承担,原则上不高于3:7。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一)直接质押融资:企业将知识产权出质给合作机构,合作机构作为知识产权质权人向企业出借资金的融资方式。
(二)间接质押融资:企业将知识产权出质给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人,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人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或信用保险,企业以知识产权作为反担保来获取合作机构贷款的融资方式。
(三)其它融资方式:由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与合作机构商定法律允许的其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
第二十条 风险补偿专项基金仅按规定比例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本金损失部分,相关利息损失等由合作机构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每家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一个扶持项目,每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单个项目对合作机构风险补偿比例不超过损失本金的30%。风险补偿项目到期前,企业因特殊情况,可由合作机构提出申请延期,说明延期原因及延期期限,经市知识产权局批准后执行。同一企业原则上不可连续申请风险补偿项目超过3年。
第二十二条 进入风险补偿基金扶持企业库的企业,按照以下流程办理贷款:
(一)融资申请。入库企业应向合作机构提出融资申请。如企业向市知识产权局或资金管理人申请,则将其推荐给未发生不良贷款的合作机构。
(二)尽职调查。合作机构根据融资企业的申请资料,对融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三)融资报备。经合作机构尽职调查审核同意的,由合作机构填写《湛江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报备表》,并向基金管理人报送信贷方案。基金管理人对报送项目进行形式性审查,主要对借款企业是否纳入“项目库”、借款情况、报送材料是否齐备、申请金额是否符合要求、信贷方案是否合理等进行形式性复核,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湛江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确认书》。
(四)资金发放。合作银行收到《确认书》后,合作机构与融资企业签署借款合同、质押合同、保险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通过银行和类金融机构放贷或发行可转债等方式向企业发放资金,合作机构在资金发放10天内向基金管理人报备该笔业务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贷款企业应遵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贷付息。
第二十四条 贷后管理实行分层管理,以合作机构为主导,基金管理人负责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合作机构应加强对借款企业经营状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力度,每季度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项目运作情况备案。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合作机构配合,不定期对借款企业进行实地走访,及时了解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如发现借款企业经营异常的,立刻向市知识产权局报告。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与合作机构应加强定期信息交流。若发生下列情况,合作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调查情况上报市知识产权局:
(一)融资企业不按期支付利息;
(二)融资企业出现逾期;
(三)合作机构认为融资企业不能正常还款;
(四)合作机构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风险补偿项目发生不良运行情况后,在融资企业融资本息偿还逾期90天以上,且合作机构已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规定追收180天以上尚未全部收回贷款本金的(合作机构向贷款企业发送第一封律师函开始计算),可按合作协议约定向基金管理人申请项目损失补偿。
第二十八条 风险补偿申请流程:
(一)启动补偿。风险补偿项目发生不良运行情况后,合作机构按本办法要求进行追偿。由合作机构针对尚未收回本金按约定的比例金额向基金管理人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和相关追偿、本金损失证明。
(二)补偿核定划付。基金管理人对合作机构报送的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初核,制定补偿方案并报送市知识产权局。补偿方案经市知识产权局批复同意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补偿方案从风险补偿资金账户向合作机构划付补偿金。
(三)补偿后的债务追收。由合作机构全权向违约借款企业催收,依法律程序进行追偿,追偿所得按比例返还风险补偿专项基金。
(四)损失核销。若借款企业破产或倒闭,仲裁机构裁定执行终结,或对企业诉讼依法裁定执行终结的情况下,合作机构已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追偿程序和义务后,由合作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经市知识产权局确认后,在风险补偿基金中按实核销。
第二十九条 申请核销需递交以下资料:
(一)合作机构提出核销申请。核销申请材料包括:湛江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核销申请书并附企业基本情况、借款发放和管理情况 、贷款补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补偿损失情况等书面材料;
(二)法院的民事判决或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三)市知识产权局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风险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批准在合作金融机构设立风险补偿基金池账户。市知识产权局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风险补偿基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也可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委托费用从风险补偿基金池中扣除。
第三十一条 合作机构应每季度向基金管理人报送业务开展情况汇总、不良贷款发生及清缴返还情况、呆账贷款核销情况等,接受市知识产权局和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业务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市知识产权局的监督。市知识产权局应每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业务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如有擅自挪用资金的情况,市知识产权局有权取消基金管理人的资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且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合作机构不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开展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终止与合作机构的本项目业务合作关系,并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核确认。合作机构如有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基金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风险补偿基金,取消其合作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情况,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取消申请湛江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格,并通报相关政府部门,列入失信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风险补偿基金运作过程中,应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根据需要召开联席会议。如有分歧,协商解决。
第三十六条 当单家合作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逾期率超过5%,或支出的风险补偿金额达到与该机构合作资金50%的,暂停该合作机构新增风险补偿业务。
第三十七条 当全部合作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逾期率超过5%,或者支出的风险补偿金额达到总资金50%的,暂停审批新的风险补偿业务。
第三十八条 各合作机构应加强自查,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当逾期率回复正常后,经市知识产权局同意再行恢复风险补偿业务。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四十条 本办法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有效期满后,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存续期内发生的符合损失补偿条件的风险补偿项目,可依据本办法享受风险补偿支持。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到期后如明确不再延续,风险补偿基金在履行相关风险补偿责任后,余额按资金管理人资金、国家财政资金、市财政资金的顺序返还出资人。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