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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市场监管局民法典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7-21 16:12:14 来源: 本网 字体大小: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成为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典化的法律。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社会学意义上的宪法。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众多,共7编、1260条,内容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市场监管属于行政监管行为,往往基于民事主体的行为,基于产品、合同和各类民事权利的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仅仅调整了民事法律关系,而且与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密切关联。具体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与民事主体登记相关条款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市场主体登记的诸多概念奠定了基础,如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第六十三条住所、第六十四条变更登记、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第六十九条法人解散、第七十三条法人注销登记、第七十四条分支机构及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规定了登记机关的义务: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三章法人第二节营利法人,规定了营业执照、章程等。还规定了企业社会责任。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质量基础设施及质量监管的规定

  关于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共47次提到“质量”,包括产品质量、工程质量以及服务质量等。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关于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共28次提到“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以及服务标准等。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六百三十六条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第八百二十一条  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

  关于计量。第六百四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关于产品召回。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合同监管的规定

  第五百三十四条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唯一一处直接提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知识产权、药品、消保、抵押登记、价格、信用等的规定

  知识产权方面的条款散落各处,总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药品方面,增加的规定:第一千零八条 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动产抵押登记的规定: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衔接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价格相关规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第五百一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信用评价的规定: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五、其他通用性规定

  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行政责任的承担、期间的计算,都值得关注: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民商事领域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则,为各类民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有利于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有利于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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