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文件的目的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规定,“市场主体存在一般违法行为的,依法审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实施减轻、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具体体现,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是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的有效手段。
二、法律政策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相关规范性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粤市监规字〔2019〕8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粤药监规执法〔2021〕1 号)
三、起草过程
2021年4月9日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决定启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由执法监督科牵头起草,各部门配合;4月28日执法监督科召开论证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对拟规定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影响进行评估;起草内部征求意见稿后,5月28日征求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相关科室和派出机构意见,并6月3日、4日分别在廉江市和霞山区、赤坎区召开座谈会;形成公开征求意见稿后,6月10日至7月10日在湛江市政府官网和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6月17日向市各有关部门和协会、企业发出邀请函,7月13日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采纳了合理意见并做相应修改。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未收到公众意见,座谈会收到4条意见,全部采纳。
四、评估论证
起草过程中经过多次集体会议研究讨论,并根据有关情况进行评估论证。
制定的必要性:近年来某些类型案件的办理结果逐渐成为社会热点,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既是回应社会关切,也是在优化营商环境的新形势下的要求。
制定的可行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全国部分地市已经率先进行探索,如苏州市监察委员会和苏州市司法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在2019年、2020年先后发布了不予处罚清单。
预期效果和影响:文件实施后将规范我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有助于改进行政执法理念,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让企业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
五、部门内部审核和集体审议情况
7月15日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7月20日局政策法规科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均认为符合规范性文件要求。
六、主要内容说明
1.所解决的主要问题说明
根据新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指导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2.文件确立的主要制度,主要创新和涉及权利义务说明
主要制度:未确立制度。
创新内容:文件第二条有减轻处罚的幅度标准,第三条有“应当从轻或减轻”的裁量要点,第四条有违法行为轻微的裁量要点,第五条有“初次违法”的裁量要点等等。
3.文件实施日期说明
文件的实施日期是发布之日,载明有效期为五年。因该文件是在新修《行政处罚法》框架下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且新修《行政处罚法》已经实施,拟公布之日未满30日即施行。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无)
文件原文: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减轻、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