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电子秤供应商:
为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市监特〔2019〕69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从通告之日起执行。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
1.禁止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包括凸凹印其他单位产权标志的)、超期未检、改装翻新、报废气瓶、气相瓶阀不具自闭装置的气瓶。
2.禁止销售气瓶给用户。用户可以向充装单位租赁其自有产权气瓶,并购买液化石油气。
3.禁止撬替换其他单位产权的气瓶二维码,禁止更改、喷涂覆盖其他产权单位的气瓶信息。
4.建立完善的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气瓶应按要求赋码建档,涂敷充装单位标识和应急救援电话。严格充装前后检查,落实扫码充装,禁止“口袋码”充装。
5.用户可以将其持有的气瓶(未凸凹印其他单位产权标志)通过合理的方式(双方协商)置换充装单位的自有产权气瓶,再购买液化石油气。
6.报废气瓶应送检验机构进行破坏性处理或在本单位自行破坏性处理(压扁或解体),并登记处理去向。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气瓶不得交予检验机构以外的其他人,防止报废气瓶重新回流市场。
7.为保障站场安全,禁止夜间时段(19时至次日7时)充装。
二、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电子秤供应商
1.对采用本单位追溯系统、电子秤的充装单位实施联锁,对夜间非充装时段实施锁定。
2.禁止提供纸质(胶质)二维码标签给充装单位。
3.禁止提供对不符合要求气瓶充装的技术支持。
4.充装电子秤应无条件提供充装数据给追溯系统,并能在追溯系统显示充装数据。
5. 公众扫二维码应至少显示充装单位名称、充装介质、实际充装量、充装时间、充装人员姓名、充装前后检查人员姓名。
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充装行为,以严格监管执法规范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行为。违法充装的,最高可处二十万元罚款,吊销充装许可证。投诉举报电话:12345。
特此通告。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