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以整治市场乱象、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为出发点,着力推进各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全系统共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1006宗,其中查处虚假宣传案件633宗,仿冒混淆、侵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类不正当竞争案件335宗,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件7宗,商业诋毁案件3宗。
2020年,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社会关切、群众关心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行为深入开展调查,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商业模式和竞争行为加强跟踪掌握,广开案源,鼓励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及时回应和处置反不正当竞争侵权诉求,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大力查处各领域突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实维护竞争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中,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坚持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执法最终目的,坚持监管执法为发展服务的理念,将查处与纠错相结合,规范与保护相结合,查处一个行为,引导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坚持国内国外经营者平等对待、一视同仁,既维护其合法权益,也规范其竞争行为;坚持多元化利益保护与竞争效果的综合评估,致力于形成市场秩序、经营者、消费者“三元叠加”利益保护格局;坚持竞争文化的灌输与培育,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引导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现公布全省市场监管部门2019年查处的10宗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以案为鉴,提醒广大经营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创造竞争优势,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案例一:广州市抖音电商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混淆行为案
广州市抖音电商科技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在其经营场所装潢及宣传海报上突出使用“抖音电商”及“抖音图形”的商标标识字样、在其宣传单上标注“官方申请商业版账号,由北京抖音总部1-2工作日内发放”字样等,引人误认为其与“抖音短视频”app软件权利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通过上述经营手段与19名客户签订了《抖音电商服务合同》并提供相应服务。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30日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并处罚款32万元。
案例二:广州市白云区松洲金黄叶烟酒商店从事混淆行为案
广州市白云区松洲金黄叶烟酒商店未经广东金叶连锁有限公司授权,擅自在其经营场所悬挂带有“广东金叶(连锁)富康路专营店”、“广东金叶烟酒专卖”、“广东金叶”字样招牌,并以“广东金叶富康路专营连锁店”名义对外经营,引人误认为其是“广东金叶连锁有限公司”的授权店之一。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行为。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8万元。
案例三:广东巴蒂米澜智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混淆行为案
陈某铸是中山市某礼服有限公司创始人,在定制服装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广东巴蒂米澜智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未经陈某铸许可,印制了陈某铸的名片,标示陈某铸为“广东巴蒂米澜智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人小裁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技术总监”,并印制了类似内容的宣传册,用于当事人及其加盟商作相关商业宣传。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姓名,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万元。
写给经营者的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以及其他足以引人误认的混淆行为。“傍名牌”、“搭便车”,制造市场混淆,既损害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权利人在遇到市场混淆行为时,要注意收集、保存好在一定市场范围内具有影响力的证据材料(如广告投入、获得荣誉、销售市场份额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四:深圳市长飞通信有限公司从事混淆行为和商业贿赂案
深圳市长飞通信有限公司在权利人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已是知名企业且“长飞”文字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情况下,将“长飞”作为当事人企业字号使用。2018 年4 月11日,因权利人投诉,当事人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使用“深圳市长飞通信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并限15 日内变更企业名称,但当事人并未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而是继续以“深圳市长飞通信有限公司”名义经营。另查明,当事人在向深圳市某公司销售产品过程中,为获取竞争优势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予该公司采购经理吴某平回扣共计16620 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行为,违反该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没收违法所得28028元,并处罚款266638.56 元。
写给经营者的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关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通过贿赂方式获取不正当的交易机会,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五:珠海蓝琴发展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横琴国贸大厦”项目由珠海蓝琴发展有限公司开发、销售,商品房性质为办公。当事人在销售该项目过程中,通过纸质宣传资料、电话、微信等方式对购房客户宣传“离横琴口岸最近的首个增值型酒店式公寓”、“商住两用,产品灵活多变”等内容。在“房天下”网站开设专属网页并发布宣传视频称“横琴国贸大厦”项目为商住两用的酒店式公寓等内容。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万元。
案例六:深圳市素瑕化妆品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深圳市素瑕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素瑕兰黛卡莉遮瑕膏和素瑕柔润自然遮瑕膏。同时,当事人为提高拼多多平台 “素瑕官方旗舰店”的销量,采用刷单形式,虚假提高该网店销售数据及好评率。截至2019年7月22日,当事人共刷单1927单。
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第三款“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的规定,构成无证经营化妆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生产材料,并处罚款20万元。
写给经营者的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虚假宣传和“刷单炒信”等组织虚假宣传行为是当前比较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在商业宣传活动中,要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规定,确保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信息真实可靠。
案例七:深圳徕越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经查明,深圳徕越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雷某利用在投诉人深圳市某生命科技有限公司任职的工作机会,用自己的账户登录了投诉人公司系统,截屏了投诉人公司的客户信息和供应商信息38541条,下载投诉人公司产品设计图纸 1559张;使用了60张投诉人公司脑立体定位仪设计图纸,20张小鼠及幼大鼠适配器图纸,制成产品后销售给某动物所和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金额共计27300元。当事人的员工李某用U盘下载了投诉人公司的客户信息,入职当事人公司后用这些客户信息群发了5次邮件,投诉人的原客户有23家主动联系当事人购买了88139元的产品。
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雷某,员工李某违反了与投诉人签订的保密协议,利用在职期间所掌握的投诉人的产品技术(图纸)资料、供应商信息、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损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认错态度良好,在案发时立即停止了侵权活动,并取得投诉人的谅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写给经营者的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自身采取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前提。经营者要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意识,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建立完善相关的保护制度,对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要及时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在发生商业秘密被侵犯时才能及时有效维权。经营者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有关措施可以参考日前发布的《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指引》。
案例八:东莞市大朗智城手机配件店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东莞市大朗智城手机配件店在东莞市大朗镇开设手机店经营销售手机。当事人未取得华为公司、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的授权,擅自使用上述企业标识在二维码吊牌、贵宾卡上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在开展有奖销售活动中,虚设一等奖苹果X和三等奖净水器奖品,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当事人使用的贵宾卡标注“本卡为本人实名制、本活动解释权归门店”,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构成混淆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实施混淆行为罚款1.5万元;对其采用谎称有奖的方式进行有奖销售行为罚款8万元;对其利用格式条款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的行为罚款3000元。
案例九:佛山市仙俊洁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佛山市仙俊洁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设置开业抽奖活动,凡在当事人处订车或开汽车保养卡的消费者均可参加。当事人门外张贴了“特等奖1名 桑塔纳轿车1台 价值88000元”、“一等奖1名 仙俊公司白金卡一张 价值20000元”、“二等奖2名 仙俊公司美容A套餐 价值12880元”等字样广告。当事人通过随机抽出交易收据的方式抽出一、二、三、四等奖、通过在箱子中随机抽出写有“特等奖”字样球的方式抽出特等奖,以上抽奖均属于采用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当事人所设置的“特等奖”“桑塔纳轿车”价税合计70400元(不含税价为60689.6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的规定,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写给经营者的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经营者在进行有奖销售时,应当将兑奖条件、奖金额或奖品种类等信息对外宣示清楚,不得出现模棱两可或产生歧义的表述。抽奖式销售最高奖金额不超过5万元,不仅是指奖金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也包括给予奖励的所有财产性利益的价值不得超过5万元。
案例十:广州市荔富湖畔房地产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广州市荔富湖畔房地产有限公司为“广铝·荔富湖畔”楼盘开发商,当事人在“广铝·荔富湖畔”楼盘A1栋门口安装喷画布。喷画布内容包括,“一般情况下,厨余垃圾处理厂距离大于500米,可视为无伤害距离;但厨余垃圾处理厂的臭味,可能随着风向飘到几公里外,业内人士一致认为,距离厨余垃圾处理厂大于3公里以外,才可视为安全距离。”等内容,并将距离垃圾场2公里以内的其它3个楼盘影响程度定义为“严重”,将距离垃圾场2-2.6公里的其它7个楼盘影响程度定义为“较严重”,将当事人的“广铝·荔富湖畔”楼盘影响程度定义为“不影响”。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规定,构成损害竞争对手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事人在朱村厨余垃圾场项目信息公示以及公众意见收集阶段,通过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既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对朱村地区的楼盘销售造成了影响,又增加了相关公众对政府规划的朱村厨余垃圾厂的误解,违法情节恶劣,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99万元。
写给经营者的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商业道德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的价值目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属于商业诋毁行为,既违反公平、诚信原则,也违反商业道德。依法可被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