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是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从重从快査处涉嫌违法行为,不仅维护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也为疫情期间的社会稳定和做好防控工作作出了积极贡献。
当前,查处价格违法案件的主要依据是《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等法律法规。那么,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到因价格造成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何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消费者维护自身价格权益途径
1. 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在与商家发生争议的时候,要积极与商家进行沟通,解决问题,把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进行退换、维修或作适当补偿,从而平息争议。
2. 向消委会投诉,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调解,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投诉前,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投诉前最好先同经营者交涉,与经营者协商失败后再向消委会投诉;二是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投诉。
3.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原则上仲裁的费用是由败诉方支付,但当事人部分胜诉的情况下,则由仲裁机构根据双方责任大小确定承担的费用。
4.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案件的性质不同,诉讼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消费者权益争议属民事诉讼。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直接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如果消费者与商家间有仲裁协议,则须首先申请仲裁,不服裁决结果再提起诉讼。
5. 提出调整价格的建议。根据《价格法》第25条规定:“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定价部门听取消费者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的建议,是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的有效措施。
6. 监督价格行为和价格活动。《价格法》第37条规定:“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这些组织和消费者可以对经营者(即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的价格行为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检举、控告;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价格行为提出建议,并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所谓申诉,即市民对有关的问题向国家机关申述意见,请求处理的行为。
7. 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法》第3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价格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采用书信、拨打“12315、12345”举报电话、来访、网上投诉等多种形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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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进行价格举报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以便有效地维护合法的价格权益。
1. 提醒广大消费者保留好购物小票、在线支付流水号、照片、视频等相关证据,以证明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按照《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7条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受理。为了及时处理价格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请广大市民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3. 举报时应留下姓名、电话号码、地址等联系方式,以便主管部门查处后能及时回复有关情况,主管部门将依法为举报者保守秘密。
消费者投诉举报时应注意以下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一)举报事项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的;
(三)没有提供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具体事实的;
(四)对同一个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其他机关已经受理的;
(五)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重复举报,但没有提供新的事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