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二、受理范围
1.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案件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2.请求人仅对被控侵权产品制造者提出处理请求,未对销售者提出处理请求,且被控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管辖权。
3.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4.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
5.在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等网络销售发生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侵权纠纷的,由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三、受理条件
根据《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七条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证据,以及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资料;
(二)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三)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四)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
(五)当事人之间无仲裁约定且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属于该专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和受理事项范围。
第(二)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被请求人应当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所需材料
1.《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一个案件只能涉及一个专利号、一个被请求人;涉及同一专利权人的多个专利号或者同一专利号多名被请求人时,应分别填写请求书。(见附件1)
2.主体资格证明,即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时,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
4.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5.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应当提交证据材料清单,对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分类编号,并对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见附件3)
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五、办理期限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
六、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流程
七、服务联系信息
受理单位: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地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怡路16号
电话:0759-3586237、07593586192
邮箱:zjzscqbh@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