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连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 2024-05-17 16:35:31 来源: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简化行政许可审批流程,提升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便利化水平,充分发挥连锁餐饮服务单位自我管理、自我规范的主动性,促进连锁餐饮服务单位向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连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

  一、适用范围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或食品经营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含有“连锁餐饮管理服务”)的连锁餐饮服务单位,在本市拥有5家以上(含5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直营门店(需为分支机构,下同),使用统一字号,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统一采购配送,且各直营门店经营项目、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的,可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制”。经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评审通过的,该单位在本市新开直营门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核发以及直营门店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适用“告知承诺制”,无需现场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强化事后监管。

  二、评审要求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负责对申请单位的“告知承诺制”适用性进行评审,确认是否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或食品经营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含有“连锁餐饮管理服务”);

  (二)申请单位在湛江市内已有5家或5家以上直营门店,且已取得包含餐饮服务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

  (三)申报参加评审的各门店实施统一管理,且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

  (四)申请单位未存在本工作方案退出机制第(三)所列情形。

  三、评审流程

  (一)提交评审确认申请

  自愿选择“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单位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以下材料,并加盖公章:

  1.《湛江市连锁餐饮服务单位“告知承诺制”适用性评审确认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

  2.统一采购配送食品情况说明和配套规章制度,包括企业总部食品自行采购、配送及向直营门店配送的制度文件;

  3.统一经营管理规范情况说明和配套规章制度,包括企业总部对直营门店食品安全管控的相关文件;

  4.门店标准化工艺设备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并附上相关说明(有多种标准化工艺设备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的应分别申报);

  5.证明直营门店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有关材料,如日常营业的现场图片、店内监控录像节选片段等。

  (二)评审确认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收到评审确认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企业进行评审确认。评审确认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评审确认应当对申请单位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作出“适用”或“不适用”的认定结论,并于评审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确认意见(样式见附件2)。

  (三)评审确认结果应用

  经认定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单位在办理湛江市内直营门店的食品经营许可时,可自愿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书面承诺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方开展经营,并自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可免于现场核查。市场监管部门受理许可申请后1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经认定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单位不能适用“告知承诺制”,但可通过整改至符合要求后重新申请评审确认。

  四、信息公示

  经认定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连锁餐饮服务单位,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评审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公示相关单位的有关信息。

  对于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连锁餐饮服务单位,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确认其不再适用后,于5个工作日内公示有关信息。

  五、许可办理

  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连锁餐饮服务单位直营门店,在湛江市内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时,对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等法规文件的要求进行自查,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可免于现场核查,并按以下要求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奋勇分局申办食品经营许可。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提交材料清单

  1.《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书(样式见附件3);

  2.承诺书(样式见附件5);

  3.各功能区间布局图。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提交材料清单

  1.《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申请书(样式见附件4);

  2.承诺书(样式见附件5);

  3. 原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审批流程

  市场监管部门收取材料后,依法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连锁餐饮服务单位直营门店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的,参照上述做法和流程办理。

  六、事中事后监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奋勇分局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中,关于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定,在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食品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申请人在许可审批过程中存在主观故意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原许可审批部门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承担由于自主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接受事先承诺的相应处罚。

  实行“申请人承诺制”的,后续现场核查的材料应当归并到许可申请资料中,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存档。

  七、退出机制

  (一)经认定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连锁餐饮服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再适用该制度;若要继续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重新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

  1.在原评审餐饮经营项目基础上增加其它餐饮经营项目的;

  2.原评审门店工艺流程布局发生变化的;

  3.因其它条件变化不再符合本规范第一点“适用范围”要求的。

  (二)经认定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连锁餐饮服务单位直营门店存在下列情形的,该直营门店不再适用该制度:

  1.不是由总部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规范经营管理;

  2.餐饮类经营项目多于评审门店;

  3.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与评审门店明显不同。

  (三)连锁餐饮服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重新启动“告知承诺制”评审确认程序,并确认其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且在3年内不再接受其适用“告知承诺制”相关申请:

  1.在申请“告知承诺制”适用性评审确认过程中,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情形;

  2.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者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3.连锁餐饮服务单位或其设在湛江市内的分支机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存在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被监管部门立案查处的情形。

  八、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附件1.湛江市连锁餐饮服务单位“告知承诺制”适用性评审确认申请表.docx

  附件2.湛江市连锁餐饮服务单位“告知承诺制”适用性评审确认意见.docx

  附件3.《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书.docx

  附件4.《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申请书.docx

  附件5.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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