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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6-09-14 16:26:03 来源: 本网 字体大小:

  国务院令第 846 号,2026 年 9 月 6 日公布,**202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全文共 19 条;替代 1991 年《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是基层市场监管所首部综合性行政法规。

   一、出台背景

  原《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仅适配工商职能。2018 机构改革后,基层市场监管所整合工商、食药、质监、价格、知识产权等大量职能,成为市场监管 “最后一公里”,原有法规已无法匹配综合执法、基层治理、优化营商环境新要求。

  出台本条例,核心目标:法治化定位基层监管所、厘清权责、理顺县局与乡镇街道协同机制、规范基层执法、兼顾监管安全与营商服务**国家市场监...。

   二、核心定位与设立规则

  1. 机构性质:市场监督管理所是县级市场监管局的派出机构,不是乡镇政府下属部门,人财物、执法权限归属县级市监局。

  2. 设立原则:按经济区域设立,不简单按乡镇行政区划设置,兼顾市场主体密度、监管工作量。

  3. 基层协同机制:县级政府建立机制,将市监所纳入乡镇(街道)统一指挥协调;市监所和乡镇街道在联合监管、投诉举报处置上协同联动,实现条块结合,融入基层治理。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行政、保障安全、服务发展**,监管执法要尽量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落实柔性监管、文明执法理念。

   四、法定主要职责(条例第 5 条)

  1. 办理辖区个体工商户登记;

  2. 开展食品等产品日常监督检查;

  3. 开展辖区市场主体相关日常监管;

  4. 处理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保护消费者、经营者权益;

  5. 查处或协助查处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

  6. 普法宣传市场监管法律法规;

  7. 其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事项。

 

  补充:市监所具体权责清单,由县级市监局在上述范围内确定、调整并对外公告,不是所有县级所权限完全一致中国政府网。

  五、监管与服务并重(营商环境亮点)

  1. 执法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最大限度降低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影响**,接受社会监督。

  2. 政务服务:强化服务意识,公开办事制度,面向辖区商户、消费者提供便利高效政务服务,体现监管与服务融合。

  六、人员、保障与监督管理

  1. 人员配置:人员数量要匹配辖区经济体量、监管任务;执法人员必须按权限、程序履职,清正廉洁。

  2. 能力建设:县级市监局组织业务培训,建立岗位责任制、定期考核;推进市监所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

  3. 经费保障:县级政府按规定落实经费、装备、办公条件保障。

  4. 监督追责:县级市监局对市监所履职监督;工作人员违法失职,依法依规追责。

    七、重点意义 

  1. 法治补短板:结束基层综合市场监管所长期没有专门行政法规的状态,基层执法有上位行政法规支撑。

  2. 厘清权责边界:明确派出机构属性,理顺县局、市监所、乡镇街道三方关系,解决基层 “条块” 职责不清问题。

  3. 稳定基层执法预期:统一基层监管所履职规则,规范自由裁量,减少随意检查,保护市场主体。

  4. 兼顾安全与发展:守住食品、产品安全底线,同时突出服务市场主体,助力基层营商环境优化。

  八、适用提示

  - 施行时间:2026-11-01,在此之前基层监管所仍沿用现有制度。

  - 适用对象:全国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所。

  - 定位边界:市监所是**派出机构**,不是独立一级行政机关,重大案件、行政许可等事项仍在县级局框架下实施。




政策法规:《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

图解政策:一图读懂|《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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